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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开始要申报自住房的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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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 15: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0月3日,加拿大国家税务局对各类人士买卖自住房有了新的法规:
从前,当你卖掉你的自住房,是不需要在个人所得税内申报的,因为是您的自住房,自住房增值是免税的。从前税局也没有申报自住房交易的相关规定。
但从2016年1月1日之后,卖掉的自住房必须开始申报,才可得到免税。要在你的T1 收入申报表里申报。这是为了加强对房产交易的监管和改善税务管理系统。如果您有多套住房, 必须指定其中一套(合条件的)为自住房。需要上报内容包括:
1、买进年份,
2、买进及卖出价格,
3、卖出自住房地址等。
从2016年及以后, 只有申报了自住房交易情况的,才能享受自住房的免税。不申报者,查出后罚款为$8000 或每延迟申报一个月$100的罚金(取两者较少的)。另外如果你的自住房有部分出租或有部分作为家用办公室(home office), 要按照比例计算,那部分自住房的增值部分不能免税。以前是没有这个规定的。所以,您要仔细考虑是否还申报在家的办公室费用。(这一法规也属于加税了)!(以前小部分出租或家用办公室是免税的)。
对于那些自住房没有买卖, 但是改变了房屋使用的情况,也必须申报, 如:整个或部分自住房屋变成出租或商业房,或反过来,把出租/商业房变成自住房的。
在加拿大,个人税务申报是很专业的事情 ,查税越来越严,报税的事马虎不得。
来源博客:郑先荣理财专栏
原文标题:从2016年开始要申报自住房的交易情况
原文链接:http://blog.51.ca/u-462281/?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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