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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规定 5年须住加7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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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7 08:0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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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IRPA)第28条规定,永久居民必须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居住义务。
  在任何一个5年的区段内,永久居民必须有730天满足下列情况,才被视为满足了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
  1.本人在加拿大实际居住;
  2.永久居民在国外居住,但是为了陪伴其加国公民配偶、同居人,或是子女随同加国公民父母在国外居住;
  3.永久居民是受加拿大公司全职雇佣,派往海外从事商务活动,或是由联邦政府或省政府派驻到海外工作;
  4.在第3种情况下,永久居民的配偶、同居人或是未成年子女也允许陪伴在国外居住。
  《移民法》规定,当永久居民面对移民局审查其是否满足居住要求时,必须满足下列两种情况:一是移民不足五年的永久居民,要证明其在取得永居身分后的五年内,能够满足上述居住要求;二是取得身分超过5年的永久居民,则要证明他们已经满足了有关的居住要求,以继续保有其永久居民身分。
  移民官有权以人道理由予以赦免
  如果因未满足居住要求而剥夺当事人的永久居民身分会直接影响到孩子的利益,那么由孩子的最佳利益出发,移民官员可以以人道理由考虑赦免违反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保留其永久身分。在这一个过程中,作为人道理由的孩子的最佳利益考虑,必须胜过其违反居住要求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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