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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太贵 前妻偕子女别处买屋 华汉阻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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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4 21:2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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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哥华高昂的楼价间接引起一宗离婚後的官司诉讼,一名华裔男子向卑诗最高法院入禀,要求法庭判令禁止前妻带同两人的一对子女搬迁或转校,最终被判败诉。主审法官穆尔(Leslie Muir)拒绝原告人的申请外,更附加禁令,禁止任何一方及家人在子女面前讨论家事,以免对他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根据法庭的诉讼文件,原告人为姓梁的华裔男子(David K.O. Leung,译音),与有韩裔血统的前妻(案中答辩人)育有一子一女,两童现年分别9岁及11岁。两人於2001年结婚、2010年分居,其後於2013年离婚。

  据两人在2012年签订的分居协议订明,夫妇为子女的共同监护人,但答辩人在重要的决定上,有最终的决定权。两人并同意,子女跟随答辩人生活,但原告人可以自由与子女接触。原告人并需要支付每月一千元的赡养费。
  两名子女原在温哥华的一间小学就读,并参加中文双语课程。答辩人与两子女在本那比租住一个两房的柏文单位,而原告人则在温哥华持有一间城市屋。答辩人指,她为了让前夫能够拥有物业,已经多次让步给予方便,包括暂停收取赡养费超过两年,其後又减少赡养费的金额。根据安排,每星期四放学後,子女会由父亲接放学,随後会一直跟随父亲直至周六晚上。
  至去年夏季,答辩人考虑到子女逐渐长大,不适合同房,因此开始物色新的居所,但发现自己无法负担温哥华或本那比的楼价,於是转看满地宝、兰里的物业。最後在今年1月,在兰里找到适合的房屋。
  在快要完成买屋手续前,答辩人曾三次致电原告人,希望跟他讨论有关搬家及转校的安排,但原告人并没有接听电话。原告人指他有发讯息给答辩人,但对方在翌日才看到。至2月初,答辩人向原告人交代买屋的事情,但原告人认为,对方应该在事前跟他讨论,同时首度提出要求与对方平分照顾子女的时间。
  答辩人指,原告人在2月中向她表示,没法支付已调减至每月500元的赡养费。两人在2月至3月期间,曾就搬家及转校的安排联系。在其中一封电邮中,原告人指∶"我对你要搬家没有任何问题,但你不能在未询问我之前,为子女转校"。
  原告人并要求获得一半照顾子女的时间,因为他想安排每周有四个晚上,让子女可住在他现任陈姓女友的房屋。
  答辩人指,该名陈姓女友本身亦有两名子女,她不认为自己的子女在这个年纪,仍适合与其他人同@或同房。原告人则指,陈姓女友的子女可以睡在地面的@垫上,让他们的子女可睡@。
  不过,四人仍然要同分一个房间。双方之後曾尝试透过调解去处理事件,但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主审法官穆尔指,原告人称子女搬到兰里,会令他们的相处时间大幅减少、影响彼此的关系,但这一点并不成立。法官指,兰里仍然属於大温哥华地区,很多人每天都会来回温市及兰里工作,子女的新校距离原告人的工作地点约为一小时的车程,加上原告人的下班时间是2点,一般可避开交通繁忙的下班时间。
  穆尔又特别提到,原告人在宣誓中称∶"我曾与子女多次谈到搬家和增加与我相处的时间,他们两人都喜欢留在原校┅┅他们经常希望能多些与我一起,而且觉得现在的安排是不公平(is not fair)"。
  穆尔质疑,两名自2岁及4岁便已接受现有安排的小孩至今已经七年,是极为不可能会觉得现在的安排是不公平,除非有大人曾经将这个想法加诸於他们。
  穆尔说∶"父母在子女面前谈论这种事情,对他们可以造成很大伤害。孩子可能会感觉到被迫选择一个位置,以尝试同时取悦父母双方,并可带来负面的结果。孩子可能误以为自己需要为双方冲突而负上责任,这是非常具伤害性和不恰当的。如果真的需要知道孩子的意见,亦应用恰当的方法来取得。"
  穆尔除判决原告人败诉外,亦额外附加禁令,要求答辩双方都遵守。穆尔下令双方及其家人,不能与子女,或在子女面前讨论家事和诉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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