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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批评文章被控告 华文传媒有什么好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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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2 11: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媒体,恐怕最不乐于见到的就是因为一篇两篇批评揭弊文章而被告上法庭了。有时尽管文章揭露的都是事实,批评也没错,但是一旦被告上法庭,不管结果如何,都会被缠上若干年,令媒体及作者烦不胜烦。十几年前多伦多就有一份中文周报因为写了数篇揭露某知名华裔金融人士以不良手法做生意的文章而被告诽谤,官司持续多年,令该报纸元气大伤。著名英文媒体《环球邮报》数年前也因为写了揭露前安省自由党政府厅长陈国治先生问题的文章而被告上法庭,官司纠缠多年,至今还没有了结。所幸《环球邮报》是份百年大报,有雄厚的律师团队,拖得起官司,如果碰上我们华文媒体的报纸、网站或电台电视台说不定早就“投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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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媒体一旦被控告上庭而带来的麻烦,所以我们不少华文媒体在处理揭弊批评文章时一般都很小心翼翼、步步为营,能不写对象名字的尽量不写,能引用主流传媒内容的就一定引用,有可能影响到广告生意的尽量软处理。这样久而久之,在加拿大的华文媒体中就出现了“四少五多”的怪现像。
        在“四少”方面:1 揭弊的第一手调查报告少。2 敢于点名道姓的批评文章少。3 针对华界名人政客,商贾富豪、社区领袖的批评文章少。4 涉及到祖籍国民族主义情绪的独立观点文章少。
        在“五多”方面:1不敢写原创批评,转载其它媒体文章多。2 围着政界人物、侨领、社区名人、使领馆官员团团转的拍马屁文章多。3统一格式、 千遍一律的社区文章多。4 出于广告或潜在利益目的的人物专访多。5 言之无物、不着边际的无聊文章多。
        应该讲,华人传媒的这种“四少五多”怪像,除了与老板的利益、媒体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新闻良心等原因分不开之外,也与写批评揭弊文章可能付出的成本代价之高有关。如果你的一篇或几篇揭弊文章涉及到腰缠万贯的富豪、名人、公司,人家不告倒你也可以用钱拖垮你。温哥华的传媒人高冰尘(笔名黄河边)因为多年来一直坚持新闻良心针贬时弊,所写的文章涉及到了曾经请杜鲁多总理上自己家吃饭的知名侨领、亿万富豪潘妙飞先生,因而被告上了法庭。潘先生不仅要求黄道歉、删文,而且还要求黄巨额赔偿、不再写潘。可怜势单力薄、没有财力、只能靠笔和键盘来揭露社会弊端的“小文人”,就因为几篇社会良心文章而被有钱有势的“大人物”重压。所幸经过两年的法律纠缠,“小人物”还是没有被压垮,卑诗(BC)省最高法院法官莎玛终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四大诉求,被告只须为两篇文章中的问题付一元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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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边是从2016年起发现侨领潘妙飞的问题开始写揭弊文章的,他前后写了10篇有关潘多方面问题的文章,其中有7篇是在潘向他发起法律诉讼后,不惧压力继续坚持写的。针对潘来势汹汹地的诉求,莎玛法官却没有支持,她明确判定:黄的所有文章都没有明显恶意,也没有对潘造成实际伤害,其中最主要的“牛奶金”文章,也让法官相信潘确实申领,因此黄无须道歉与巨额赔偿,也不禁止黄再写潘,在诉讼费方面也没有要求黄付一分钱。
        从这样的判决内容来看,这场官司中,被告获胜已毫无疑问。但是如果我们更进一步,撇开被告个人的得与失,从一位传媒人因为写了批评揭露文章而被告上法庭,原告的四大诉求又被法官驳回这一角度来看,这场官司的胜方显然是加拿大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
        莎玛法官在判词中有这样一段话,她写道:诽谤法承认个人的声誉对个人的自我价值和尊严感至关重要,但是,它的保护必须与“宪章”保障言论自由保持平衡,言论自由的重要性不容小觑,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也不容忽视。
        以上几句话,可以说是法官驳回原告四大诉求的核心原则,因为从多篇文章的内容及所有呈堂证据上看,原告都无法证明被告是出于恶意写批评文章,反而让法官更肯定被告的文章是加拿大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作为传媒人,写批评文章不容易,写指名道姓的揭弊文章更难,但是这一切却又是一个正常社会里所必须的。这类文章敢不敢写,究竟怎样写?这对传媒人的良心、素养、胆识、技能都是一个考验。在黄河边一案中,他的所有文章没有被判具有诽谤恶意,这证明了法官肯定社会需要这样的文章。他的两篇文章被判与事实有出入,这又说明写批评文章同时也需要严谨负责。
        在我们加拿大的华文传媒业界,从来就没有直面弊端写批评文章的习惯与传统,更不用说点名道姓揭露社区人物了。但是无论如何,批评与揭弊都对我们的社区及整个社会都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只有这样阴暗才会曝光、正义才能彰显、社会才可以进步。黄河边因为撰文揭弊成为被告,加拿大司法又肯定并维护了他的权利,有了这样的案例,曝光不良、揭露阴暗,我们华文传媒还用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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