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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太“现实” 婚后三月夫妻互告

2017-2-22 06:54 PM| 发布者: 小俊阿阿阿| 查看: 83|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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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恋爱中的男女都非常“浪漫”,而张先生和赵女士则显得非常理性和“现实”,他们在婚前先后两次签下协议,约定男方婚前的房产和车辆,婚后将由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婚后仅仅两个月,赵女士便因为张先生不愿协助过户,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张先生随后也进行了“反击”,将赵女士推上了被告席,双方因此反目。

  近日,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张先生享有赠与的撤销权,判决赵女士败诉。

  案情:婚前签下协议 婚后夫妻互告

  张先生与赵女士在2014年6月通过网站相识,同年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与一般“浪漫”的恋爱不一样,两人在拍拖期间,先后就婚前财产的处置问题签订了两份协议书。

  第一份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8月。双方约定,如在双方同居期间,张先生出现以下四方面的情况,则张先生自愿将其名下的顺德区龙江镇恒捷花园某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与赵女士。四种情况包括:张先生与第三者同居;与第三者存在超过一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超过七天不理睬赵女士;对赵女士施暴并导致其身体有任何伤口。

  2016年2月16日,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于是又进一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商定除上述房子外,张某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一处仍在按揭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还有一辆越野车则双方在婚后共有。

  同月24日,张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一直未按照赠与协定为赵女士办理房产和车辆权属变更登记。

  这段奇葩的婚姻,在两个月之后便因车和房出现重大裂痕。同年4月18日,赵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恒捷花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同年5月9日,张先生又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对赵女士的赠与行为。

  一审:妻子全部败诉 赠与行为可撤销

  2016年6月16日,顺德法院对赵女士状告张先生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首先,张先生和赵女士在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对2015年签署的《协议书》的变更,后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销的对象为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其次,由于双方对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该《婚前协议书》为赠与合同,且该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至赵女士名下,因为张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撤销权,因此赵女士主张确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于法无据。

  此后不久,顺德也用同样的理由,对张先生状告赵女士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张先生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此,赵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

  丈夫

  她只想谋财产

  根本没任何感情

  法庭上,张先生称,他之所以在婚后没有兑现赠与承诺,是因为赵女士的种种行为让他确信,赵女士只想谋取他的财产,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可言。两份协议书均是赵女士主动委托律师起草的,后来赵女士性情大变,还在2016年3月12日将张先生的衣物扔到门外,甚至还报警谎称遭到他的家暴。张先生否认自己有家暴,并且称反而是在2014年6月的一天,两人因为一些事情争执后,赵女士用手机将张先生的头部砸至流血。

  张先生猜测,赵女士之所以有这种不正常的举动,原因在于《婚前财产协议书》中约定,如张先生有家庭暴力的情形,他将一次性支付10万元给赵女士并自愿将个人财产的50%分配给赵女士。

  张先生还称,在2016年4月15日,双方刚结婚一个月,赵女士就迫不及待地要求张先生去办理房产赠与加名手续,张先生因为工作繁忙未答应其要求后,赵女士就马上离家出走,并将他全家人的微信拉入黑名单,一直到同年4月21日,他收到法院寄来的一纸诉状,才知道赵女士将他告上了法庭。而他之所以要反告妻子,是因为在当年的4月28日当天,他听到赵女士跟自己的员工聊天时,公然称她和自己只是“名义上的夫妻关系”,这一举动让他最终忍无可忍。

  妻子

  从结婚之日起

  赠与就不可撤销

  佛山中院于去年年底对案件进行了二审审理。赵女士声称,在一审判决后,张先生提出了离婚诉讼,多次与她发生冲突,还要求她“净身出户”,并损坏她的多处财产。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她表示非常不满。她说,根据2016年2月16日由律师见证的《婚前财产协议书》,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赵女士即可享有涉案的房产以及车辆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已于2016年2月24日发生转移,办理登记过户解决的只是物权公示的问题,不是解决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张先生在结婚之日开始,就已经不再享有赠与撤销权。

  终审:

  财产权利未转移

  丈夫可撤销赠与

  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二审的焦点为张先生能否撤销涉案房产及车辆的赠与。该案涉及的赠与包括房产与车辆,但两处房产均未办理变更登记,车辆亦未实际交付给赵女士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案涉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撤销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佛山中院决定驳回赵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为避免纠纷

  赠与合同须公证

  “赠与行为是一个预期的行为,由于赠与人是无偿赠与的,接收方没有付出任何代价,随着时间的变化,赠与的情况也会发生变化。因此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赠与权的撤销。”戴国梁表示,赠与行为最好是双方自愿、合法的行为,如果有一方存心欺骗,就会为将来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等埋下隐患。

  法律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那么如果出现了赠与人存心欺诈,等到其目的达到后,再去撤销赠与行为,被赠与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戴国梁建议,首先,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双方可以马上进行公证,这就表明赠与的行为不可撤销;其次,在赠与合同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写清楚如果撤销赠与后,赠与人应该承担一个具体的违约赔偿金额。“赠与行为可以撤销,但违约责任还是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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