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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时社论:太阳花无罪 闯总统府亦无罪

2017-8-19 06:01 PM| 发布者: 飘逸人生| 查看: 79| 评论: 0|来自: 中时电子报

  3年前,一大群反两岸服贸协议的人,冲破警方警戒线,进入并占领立法院。事后,检方将其中22人依妨害公务等罪起诉,一审法院首度采认"公民不服从"概念,将被告判无罪。这个判决的荒谬程度既违背社会对正义的期待,也给社会埋下不安的种子。

  果然,一审法院采认的"公民不服从"见解,很快就面临挑战。前天,一个统派主张的人带刀闯总统府,说要升五星旗,表达政治立场。比照太阳花,他也可以主张"公民不服从",要求免除冲进总统府、"以刀碰撞"宪兵的刑罚,法院应如何判决呢?

  从外观上看,很多人可能觉得,反服贸群众冲进及占领立法院的行为,和有人持武士刀冲总统府,并砍伤宪兵的行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态样。但是,从法律观点上解释,持旗帜冲进及占领立法院和持刀冲闯总统府,都触犯了现行的法律。唯一的差别是,犯罪手法不同,结果也有异。

  反服贸协议群众利用警方不备的时机,破坏铁丝网的封锁线,又冲撞上前阻止的警察,一路冲进立法院议场,占领议事大厅。接着,这群人破坏议场公物,拿大批桌椅堵住大门,阻止警察进入。这样一连串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妨害公务罪,也违反《集会游行法》等罪。因此,这群人当中有22人被检察官依不同的事证、不同的法条,提起公诉。

  但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时,采认被告提出的"公民不服从"概念和主张,认为这些被告进占立法院的行为,只是为表达他们的政治主张,而且他们的行为合乎"公民不服从"的7个要件,因此判决22名被告全部无罪。

  这样的判决一出炉,立即引起包括法界在内的各方譁然。从法官的审判职权上看,法官是执法者,不是立法人。法官审判是依据现行法律,认事用法,进行裁判。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官不能创法,也不能造法。

  "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不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当中,而且它只是国际上某些人,或是某些团体的主张而已,不是被全面接受的理论,更不是万国公法。法官在审案时,在法律明文的条文之外,采认这种部分人士的主张,判被告无罪,除了判决有违失之虞,也让我们的社会更形对立与不安。

  更何况,一审法官也疏忽了"公民不服从"概念里头的一个要项,就是主张"公民不服从"的人,必须体认他们应该承担"公民不服从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拿"公民不服从"主张冲撞现行体制、法律的人,都要承担现行体制和法律对他们行为的处罚。

  这也就是说,群众反服贸协议的合理性,觉得有必要高举"公民不服从"旗号,冲进立法院,甚至占领立法院,才能表达他们的政治主张,那么他们就必须要,也应该要承担法律处罚的后果,这才符合"公民不服从"的精神。而不是反过来要求法律免予责罚。

  因为,"公民不服从"概念的提出,最核心的价值在于让国家的体制更好,让法律订定得更符合社会情感,而不是放任公民藉由这个不服从,而无法无天地破坏社会秩序与国家法制。

  果不其然,新的问题来了。一个主张两岸统一的吕姓男子,闯总统府说要表达他的政治主张。对这件事,社会上可能比较注意这名男子偷武士刀,又持刀伤了总统府宪兵的事实,而认为他的行为不同于反服贸群众攻占立法院的行为。

  但不要忘了,吕姓男子要去总统府升五星旗,主张两岸统一,当然也是政治主张,属人民的言论及思想自由,这和那些攻占立法院的群众,反对两岸服贸协议的政治主张,立场不同,行使自由权却没有差异。

  吕姓男子偷武士刀,犯了加重窃盗罪;持刀杀伤阻止他冲进总统府的宪兵,触犯的是妨害公务、伤害或杀人未遂罪。而反服贸群众破坏公务、冲撞警察、占领立法院的行为,犯的至少是妨害公务罪、违反《集会游行法》。据此,吕姓男子、反服贸群众所犯的罪,只在于刑罚轻重有别,但他们行为都犯罪,应接受法律制裁,则没有任何差别。

  持刀闯总统府的男子开始接受法院的侦审。而一审被判无罪的那群进占立法院的被告,也因为检察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在高等法院接受审判。高院应对"公民不服从"有新的见解,不予采认,消弭社会的对立与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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