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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具体关押地点曝光

2018-8-15 05:59 PM| 发布者: 小小蚊香| 查看: 378| 评论: 0|来自: 新浪等媒体综合

近日,有媒体报道,中国影视明星范冰冰等5人在一个半月前就被以“协助调查”名义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被软禁的5人中已有1人获释,但并非范冰冰或其经纪人穆晓光,而是公司一名会计,目前对方已平安返回老家,至于范冰冰,则仍被限制行动。

新浪网8月15日刊登媒体人周筱赟的文章称,范冰冰被关押明显不符合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娱乐媒体报道中的“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属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是从范冰冰的情况看,她是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的。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73条,在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的场所只能在其住处。不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而必须“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之一:

一是当事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所谓固定住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10条第2款,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如果说范冰冰在北京没有固定住处,这实在太违背常理了。

二是只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但逃税罪是不属于上述三种犯罪的。既然如此,范冰冰又怎么可能被软禁在北京半步桥招待所呢?

在司法实务中,确实有办案机关将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当事人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名义非法羁押在办公室、宾馆等地的案例,但当事人多是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报道称,范冰冰软禁在招待所期间,每天还要支付1,000多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442美元)的房租,并在“出关”后一次结清房租。这一传言也与相关规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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