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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活糜烂玩过火? 电台主持恐涉性虐待

2014-10-29 10:02 PM|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36| 评论: 0|来自: 世界日报

加拿大广播公司(CBC)广播电台的“Q”访谈节目主持人高梅希(Jian Ghomeshi)性丑闻引发的是非,法律专家们说,实际上就是如何看待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狂野性行为造成的肉体伤害,在加拿大的司法实践上,有时这种涉及性虐待的行为,仍可能导致被定攻击罪。

CBC上周日宣布,鉴于高梅希私生活糜烂,而结束与这位当红主持人的合作关系。但高梅希数小时后便在社交媒体上撰文:“我被CBC开除,因为和我分手的前女友和一名自由撰搞人对我发出的不实指控,使我个人的性生活有曝光之虞。”

那么CBC指责的“生活糜烂”和高梅希说的“个人性生活”究竟是什么呢?据多伦多星报报导,三名自称与高梅希有过性关系的女性抱怨,高梅希未得到她们的同意,便在性生活中采取暴力动作。与此同时,高梅希的代表律师说,他的当事人从未与别人进行未得到双方同意的性行为,任何与此相反的说法均属诽谤。星报还说,在抱怨高梅希的妇女中,无人向警方报案。

 

 

高梅希因性丑闻遭CBC开除。(加通社)

对于被常人视为狂野行为的性虐待暨被虐待行为(BDSM),现行法律未提供清晰的答案。然而,约克大学(York University)的奥斯古德法学院(Osgoode Hall Law School)教授杨格说,如果法庭认为已造成实质的肉体伤害,不管是否得到双方同意,在性虐待暨被虐待行为中造成对方伤害者,法庭可以援用现存法律判其攻击罪名成立。

这位对性虐待暨被虐待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很有研究的法学教授继续说,加拿大最高法院1991年曾裁决,在有意伤害对方的刑事案件中,不能用得到双方同意作为辩护理由。他解释,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与双方均同意的街头斗殴案件相关,但同样适用得到双方同意的性虐待暨被虐待行为。

多伦多大学(University of Toronto)法学教授考丝曼也说,安省上诉法院1995年在审理一项性攻击造成肉体伤害案时,即援用最高法院上述裁决,判决被告有罪。她指出,这也同样可以用于得到双方认可的性虐待暨被虐待造成肉体受伤案件。

代表高梅希的律师已在27日正式入禀法院,以CBC滥用个人暨隐私资讯为由,索取经济赔偿及惩罚性赔偿共5500万元。

CBC表示,不评论这项诉讼案,但CBC将会在法庭上积极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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