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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地下钱庄 帮中国贪官洗钱85亿元

2015-1-24 11:57 PM|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87| 评论: 0|来自: 加国无忧

中国持续展开猎狐行动针对逃外贪官,其中一个让人感兴趣的是,究竟这些贪官是怎样把数以亿元计的赃款逃到国外,消息指,他们主要是透过“网银划转”、“空壳公司”、“地下钱庄”等方式运作。其中一家地下钱庄就在本拿比,涉及金额达85亿元人民币。

据中国媒体21世纪经济报导,透过公检法、人行反洗钱等系统人士深入调查,贪官主要是透过“网银划转”、“空壳公司”、“地下钱庄”等方式运作。而“地下钱庄”通常以“XX商行”、“投资公司”甚至“移民服务机构”的名号出现。

根据披露出来的宗卷(2010)扬刑二终字第0054号的判决书显示,一家位于本拿比丽晶广场的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正是一家“地下钱庄”。

案情透露,来自福建省福清市的何家财与妻子在本拿比注册这家公司,何家财自任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拟在中国开展特快汇款业务,因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何家财于是在中国国内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 式,从事境外和中国之间外汇与人民币买卖业务。外币一律滞留国外,人民币一律滞留中国国内,两边帐户各自用现金对冲,不直接往来。

为了不引人注意,何家财还把客户的大额资金,化整为零,分成若干笔存放于不同帐户。据悉在中国开设的帐户就多达336个。而他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在加拿大收取每笔0.3%至1%不等的手续费。

他主要雇用老家的妻姐夫妇施丽云和陈云龙,在中国以多个亲属的名义开设了众多私人账户,用来存放客户的款项;并按照加拿大特快汇款公司的指令,负责给国内的客户支付或收取汇款。

资料显示,何的快汇公司平均每天交易额达460万元,遍及全中国20多个省份共4000多人牵涉其中。

其实在一审宣判后,何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理由是,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拥有业务所需的所有证照和后台清算支持,从事合法业务,公诉机关所举证的银行转账明细,与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没有必然联系,也无法证明是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公司及活动在一些国家是属于合法的。

然而,判决指他的每笔交易并没有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而是转入自己构建的地下通道,通常从每笔交易抽取0.5%的佣金,四年来,共洗钱85亿元。

除了地下钱庄外,知情人士还披露,也有人以外贸公司、投资公司的形式运行,近年投资移民的需求多了,很多都会以移民中介、跨境旅游中介的形式接触客户,但具体洗钱的方式大多是与何家财案所提到的对冲模式相同。

21世纪经济报道—贪官赃银出境路径:资金池和理财产品腾挪变异

2015年01月24日

“这早已不是一条线型的链子了,而是一张纵横交错、盘根错节的网。”关于赃银出境,一名在国家反贪系统奋战了10年以上的办案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介绍。反洗钱一直是国家监管机构日益完善的领域,而随着反贪腐工作的深入,关于赃银的各种腾挪路径,也逐步被外界关注。然而相关路径,始终处于若隐若现 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公检法、人行反洗钱等系统人士深入调查,将此路径尽力清晰呈现。

现实层面细节盘根错节,多种隐蔽洗钱模式使得打击变得艰难,法律监管也待完善。

中国早在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洗钱法》,人民银行也随后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范。然而,困局依然存在。

一名央行系统反洗钱中心的人士介绍,对于目前仍是洗钱主要渠道的银行来说,违法违规者通过“网银划转”、“空壳公司”,“控制大量的个人账户”、“分别操作”等借助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网银业务的操作,让银行等反洗钱机构,身陷尴尬。

前述反贪系统的人士表示,根据自身的实际操作,凡是被洗出境外的赃银,追回的可能性相当小,在他十几年所经办的案例中,未曾遇到。而且,这个路径从之前的以个人为单位到不同的机构参与,演变得越来越隐蔽和复杂,堵截与侦查的难度也随之增强。

营造两头资金池

“帮手1人,租一个房间,几台电脑和传真机,6年时间便能完成巨额跨境货币交易85亿元。”曾经因江苏一名科长腾挪1亿多元到境外购别墅,而牵出的一个“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令相关办案机构印象深刻,其主要操作人士名为何家财。

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个人出境限额在5万美元。由此,一些大额的赃银普遍走地下钱庄通道。

一名检察系统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管是赃银或者是别的非法、合法收入的资金,非法出境的路径基本相同,他们紧紧围绕一个主体—“地下钱庄”,这同时也是贪污、渎职、偷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洗钱通道。

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指定场所进行。因而,“地下钱庄”通常躲在诸如“XX商行”、“投资公司”甚至“移民服务机构”这样的名头之下。

一名省市级央行反洗钱中心人士告诉记者,“地下钱庄”不同的是背后的利润模式、资金到账时间、兑换货币和境外去处。

案号(2010)扬刑二终字第0054号的判决书显示,何家财案发前的身份是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福清市。 

何家财与其妻在加拿大卑诗省本拿比京士威路(Kingsway)丽晶广场1231-4500号注册成立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何家财任总经理。公司成立 后,拟在中国开展特快汇款业务,因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被告人何家财决定在中国国内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 式,雇佣其妻姐,接受加拿大特快汇款公司的指令,在国内向客户收取或支付汇款,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境外和中国之间 外汇与人民币买卖业务。为不引人注意,何家财还把客户的大额资金分成若干笔存放于不同账户。案发时,何家财在国内开设的账户就多达336个。境内外开设这 么多账户,何家财实际上是打造了境内外两头资金池,创设对冲账号。

而何家财公司等人则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利,在加拿大收取每笔0.3%-1%不等的手续费。

账户“对冲”模式

在此案中,何家财供出了其境内外资金通道的详细模式,即“两头资金池”,也被称之为“对冲”结算模式。

何氏地下钱庄“的经营模式是:外币一律滞留国外,人民币一律滞留国内,两边账户各自用现金对冲,不直接往来。他雇佣了老家的妻姐夫妇施丽云和陈云龙,让他 们在国内以多个亲属的名义开设了众多私人账户,用来存放客户的款项;并按照加拿大特快汇款公司的指令,负责给国内的客户支付或收取汇款。通俗而言,境内外 的资金就好比两个完全隔开的”蓄水池“,它们之间不流通,而是在何家财的操作下一边”进水“,另一边”出水“,进行互换。这样公司日常经营中的汇兑业务就 完全绕过银行结算这道”坎,完全脱离了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如此一来,少去了中间环节的损耗,更大程度上降低了汇款成本,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全部变成了纯利润。只有当两边“水量”相差太多,需要平衡的时候,会偶尔用到正规银行这个“管道”进行流通。

短短四年半,这个“地下钱庄”滚雪球般壮大,有资料显示,何的快汇公司平均每天交易额达460万元,波及全国20多个省份,4000多人牵涉其中。

此外,洗钱方式还包括:靠假的单证和贸易合同来汇钱。“最先进”的办法则是做真实信用证下的虚假贸易。

通过调查何家财设在上海农业银行的账户,又牵连出另外17个可疑账户,共涉及资金85亿元。人行总行反洗钱中心分析何家财相关账户后,定性为“特大地下钱庄”。

从金融产品到神秘洗钱场

此前扬州市公路处的一名王姓科长挪用、贪污上亿元,其中很多钱就通过何家财汇到了境外,购买别墅。资料显示,一些贪官外逃,也找“地下钱庄”洗钱。

“表面上看起来都没有问题,一般以外贸公司、投资公司的形式运行,近些年投资移民的需求多了,很多都会以移民中介、跨境旅游中介的形式接触客户。”一位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具体洗钱的方式大多是前述提到的对冲模式。”

除了外逃贪官洗钱外,境外也有大批资金欲逃避监管入境洗钱。一来,有些外贸公司为了避税,在海外成立离岸的贸易平台,可这些离岸公司赚钱后要回流。有的就找“地下钱庄”的当地“分支”。二来,境外也有想来套取人民币资产升值好处的“热钱”,欲充到国内账上取现。

“这些回流的资金,也无法确定就不是赃款。”前述检察系统的办案人员介绍,根据办案总结,通过地下钱庄的,往往是以个人为单位,相对简单。但这些年,这条路越来越专业化。

慢慢地,地下钱庄的资金来源,不仅仅局限于个人,为了资金流向更隐蔽一些,而以机构名义参与其中。而金融业构建的系统,则成了洗钱的重镇。

据一名在内地的外资银行工作的香港人士介绍,早年曾有朋友来国内推销过一种在港发售的保险产品,价格很高,且一可退保、二可更换受益人。也就是说,当投保 人或更换后的受益人到了香港并按合约退保,就可以在境外把保费“洗出”。而且,金融业被利用于洗钱的产品甚至到了防不胜防之境。比如信用证贷款,虚假贸易 等等。

对于这种现象,也已引起了监管机构的警觉,在这领域展开了密集调查。外汇保单应以外币缴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

法律监管之途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保险业的广泛应用,互联网保险开始成为洗钱的新手段。监管部门在调研中发现,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洗钱方式是利用理赔欺诈洗钱。即洗钱者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

前述检察系统人士概括,另外一种近些年比较多出现的洗钱方式,则更加专业而隐秘。而此种模式,不仅通过账户对冲洗,资金流向被腾挪得不知所踪,就算明知道嫌疑人有洗钱行为,基本无法查证。必须得国际反洗钱组织介入才能得以揭示。

这种模式,在去年公审的一个震动中外的大案中,有所体现。

庭审现场,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一组证据显示,证实此案主角的家庭成员为隐瞒其家庭在海外拥有房产的情况和减少税费,与其法国朋友德某某成立多个公司、制定购 房方案,用一徐姓人士提供的资金支付231.86047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624.9709万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 

根据口供显示,这笔款项腾挪的路径错综复杂。

2000年9月,该名家庭成员和德某某通过网络注册成立了罗素地产公司,他们各持50%股权,德某某持有股份是因为法律规定必须有两个股东,所以他的股份 实际上是代持,成立这家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尼斯戛纳别墅。为了不使自己的名字出现在这套别墅中,他们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别墅的方案。

具体的规避方式是,大体上通过公司持股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购买法国尼斯戛纳的别墅。在整个购买别墅的过程中涉及三家公司,分别是罗素地 产公司、加拿大某公司、在法国注册成立了一家管理公司。这家公司由加拿大某公司控股,是一家房屋管理公司,由德某某任经理,由这家公司直接出面购买尼斯戛 纳别墅。

很明显,不管是洗钱以机构名义进行,还是以何家财等人的对冲账户形式的洗钱途径,最终的资金落点都是个人,但是,公检法界多名人士认为,即使明知洗钱,但却很难以洗钱去定罪。

比如前述何家财的地下钱庄,侦查机关给认定涉嫌的洗钱85亿元,为什么最终却以非法经营罪一项判决,定罪金额3个多亿?“洗钱罪一个要件就是洗钱机构明知 是非法收入,明知两字是关键。”前述检察官分析,洗钱机构不会去管钱的来源,也不想去打听,即使知道也假装不知道。“所以,构罪中的要件,在实践中很难查 实。”

其实在一审宣判后,何家财并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何家财的上诉理由是,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拥有业务所需的所有证照和后台清算支持,从事合法业务,公诉机关所举证的银行转账明细与加拿大特快汇款有限公司没有必然联系,也无法证明是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

实践中,何家财的公司及活动在一些国家是属于合法的。何初中毕业后便去了英国 ,投靠在那里从事外汇业务的哥哥。2003年,他在加拿大注册了特快汇款公司,并相继在阿联酋、香港等地设立了相应的特快汇款公司。然而,他的每笔交易并 没有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而是转入自己构建的地下通道。通常从每笔 “业务”中抽取0.5%的佣金。四年来,共洗钱85亿元。

与此同时,扬州警方在“何家财案”侦破过程中,还牵出另一桩涉案金额高达53亿元的地下钱庄案。

当然,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在加强专项行动。

今年1月8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为期半年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总结。 2014年7月至12月底,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为“猎狐2014”,行动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在这次行动中,公安机关共从69个国家和地区抓获疑犯680人,是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

从涉案金额看,千万以上的208人,超过亿元的74人。从潜逃境外时间看,抓获潜逃5年以上的196人,其中10年以上的117人,逃跑时间最长的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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