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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帮老板口交 女助理被判刑3个月

2015-6-29 11:28 PM|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094| 评论: 1|来自: 世界日报

 高雄一名林姓男子深夜与陈姓女助理在办公室口爱,正巧林妻用手机连线办公室监视器,竟当场直击两人偷情,让她气得提告。高雄地院不采法界普遍认定通奸需以性器接合论点,依妨害婚姻判林男徒刑四月、陈女三月,此案也创下雄院第一例。

  据中国时报报导,判决指出,有诈欺前科的林男在外租办公室开公司,去年7月某日深夜,林妻因丈夫没回家,打电话找人又没接,于是以手机连线林男办公室监视器,查看丈夫是不是还在忙,却看到丈夫与陈姓女助理在办公室职员区,以口含男性生殖器方式替林男口爱,事后怒告两人妨害婚姻,高雄地检署起诉后,林男与陈女虽坦承确有口交,但辩称“口交不构成法律上通奸及相奸”。

  据报导,去年高雄高分院审理林姓警员与小三妨害家庭案件,曾打破通奸需性器接合为构成要件惯例。本案雄院法官郭任升也由一般社会观感出发认为,与配偶以外之人借口交、肛交为性行为,客观上均已侵害夫妻互负忠诚义务。

  1999年修正后刑法通过“性交”范围,为此2002年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法律座谈会提案讨论,最后决议该修正虽将部分刑法条文中的奸淫改为性交,但通奸罪条文并没扩及修正为性交,口交不算通奸。

  报导指,法官郭任升以大法官解释及刑法未以专条定义通奸及相奸具体内涵,其立法目的是为约束夫妻互负忠诚义务。若认同有配偶之人与他人性器接合于法不容,却又允许性器可供他人吸吮,显然已违背立法目的。

  判决认为,座谈会决议只是法官办案参考,客观上足以认定侵害夫妻互负忠诚义务,即已构成通奸,林男为有配偶之人,陈女明知却未克制情欲,破坏对方家庭圆满,依法各判徒刑,但得易科罚金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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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Daball 2015-6-30 04:36 PM
我做老板時女職員都樂意幫我口交肛交呢. 我女友還問誰最爽. 當然說最爽是她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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