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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畸形的新分居时代:离婚仍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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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7 14: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一对夫妻出现婚姻问题,决定分居、卖屋、平分资产,本来是正常的“分手过程”。但为了一间不断升值的房屋,为了维持原来的生活质素,为了孩子不用迁离原来社区,有人选择在夫妻关系终结后,仍然继续生活于同一屋檐下。房价不断火热攀升,却形成了畸形的新分居时代。
  M女士与丈夫的关係,自两年前开始出现问题,遂决定离婚。本来双方都愿意心平气和地商讨离婚一事,甚至连孩子应该归谁照顾都讲好了,但当计算家庭财产分配时,却出现了“阻滞”。牵涉的,自然是价值最高的房屋。
  “我们最重要的共识是,不想因为夫妻关係的改变而影响孩子目前的生活,包括不想孩子搬离现时的社区及转校。但如果我们将现居的镇屋出售,再均分房屋价值,我们任何一方,都没有足够财力,独自在同一社区内购买同类型物业。”
  M 女士指出,虽然近几年的房价不断攀升,如卖屋分钱,双方都可享受房屋升值带来的好处。但夫妇二人只是普通工薪族,一向靠的是“公一份、婆一份”地赚取生活费及供楼,经济上可说是互相依靠。当只剩一个人的薪水及财产,购房能力与日后应付生活开支的负担能力也会削减一半。意味着,如果离婚,二人顶多只够能力购买柏文单位。
  “孩子就读学校的校区内,只有独立屋、半独立屋及镇屋等低幢房屋,没有柏文大厦。但这些房屋类型的房价,已经飙升得大大超过我们任何一方的购买及负担能力。想在分居后继续居住在同一校区,是没有可能了。”
  为了孩子,M女士与丈夫作出了暂缓离婚、但婚姻关係名存实亡的无奈决定。“我们会继续住在同一屋檐下,会像以往般共同承担房屋与生活开支。至于两人的婚姻关係,待孩子长大,至少中学毕业后,才为自己打算吧。”
  另一个被房屋捆绑着同居关係的例子,发生在T女士的友人身上。T女士说,友人与丈夫的感情自十多年前已出现问题,但当时为了孩子,友人一直选择忍气吞声,继续婚姻关係。不过,近年来夫妻关係依旧没有改善,加上孩子都已长大离巢,二人终究还是决定离婚。
  “据知,他们谈论住屋问题时,出现了一些分岐。他们曾考虑过,由女方购买男方的业权,女方便可继续居住在现居房屋,可是女方却没有足回一半业权。他们也想过将现居房屋出售,扣除房贷再平分资产。但现在楼价高,两人拿着 卖屋的钱,都难以负担各自再购买一间独立屋。”
  T 女士称,两人就是喜欢独立屋的生活方式与生活质素,谁也不愿出售已住了多年、还不断在升值的房屋。所以,即使他们最近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定继续共同居住一间屋内,只是每人各占据一楼层,只有厨房是共用,屋内楚河汉界,双方互不干扰地生活,关系有如同屋共住的租客一样。
  社工:分居续同居,始终不愉快
  两个人感情破裂还要住在一起,对情绪及精神健康其实都是一种折磨。有社工指出,作出离婚但又同居的决定前,应深思熟虑,慎重衡量各种方法的利弊。
  家和专业辅道中心社工曾梓明表示,一对夫妇走到离婚这一步,证明两人之间必定存在很多婚姻及情绪问题,如果这些未解决的问题没得到处理,但又继续同一屋簷下,长远来说始终不愉快,影响精神健康。
  如果两人育有孩子,情况可能更複杂。“如两人共处时出现语言或情绪问题,令孩子感觉不正面,也可能影响孩子的情绪、行为、与人相处及在校内的表现,但具体影响有几深或几长远,每个人都不同。因此,父母作此决定前,更要三思。”
  不过他也认同,从实际环境上考虑,现在楼价如此昂贵,房价的负担能力及孩子学校等都是很实在的理由,要作出分居后继续同居的决定,着实很艰难及大压力。
  “每个人情况不同,选择不同,没有人可以帮忙作决定,也不能说这方式一定可行或一定不可行,但却是艰难、不简单的。所以,在作出决定前,最好找社工谈谈,寻求其他人的意见,尝试从不同角度考虑,帮助衡量哪种方法比较适合,达至最大效益,也可作情绪上的支援。”
  财产分配有时效分居后 6 年或离婚后两年内
  有法律界人士提醒,不论分居或离婚,如果仍要居住同一间屋,首要做的是“拆契”,并签署正式的合约文件,交待清楚两人都同意的财产分配安排。
  资深律师曾启荣指出,离婚对家庭经济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及压力,不是所有人都可应付,法律上也认同这一点。所以,法律上没有规定分居或离婚后,两人必需分开两个地点居住。不过,如果两人已经进入分居阶段,生活细节上还是要符合分居的定义。
  “原本一家人的资源,现在要分成两家用,经济上不容许一分为二,也是无办法的。也有人为了孩子,或家有老人同住,都可道致分不到居。不过,是否分房睡、有否一起买菜煮饭、雪柜的食物是共享还是分开摆放、衣服是否分开洗、过时过节是否一起出席家庭聚会等等,总之很多本应是一家人才做的事,现在都分开做,这样纵使同住一屋,法律上也视之为分居。”
  曾律师表示,一般夫妇都会以“联权共有”(JointTenancy,俗称长命契)的方式持有物业。如果分居或离婚后仍要一起住,最好找律师做“拆契”(Severance)手续,转为“分权共有”(Tenancy in Common)。这样做除了大家都有出售物业的自由,身故后业权会归入个人遗产,按遗嘱分配处理。
  他续说,离婚夫妇可以一直保持分权共有的状态来持有物业,也可以完全不通过法庭,自行商讨业权的分配方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家庭财产分配的时效(limitation period),是分居后6年或离婚后两年内,取其中较短的时限。如果过了时效,未有处理的业权便会按现有的持有方式继续。因此,双方最好在时效到期前,磋商好物业的分配方式,并签署具法律效力的合约作实,免去日后可能发生的争拗。
  “事实上,屋价贵了代表人们的资源多了,加上近年独立屋价升值比柏文快,如果将独立屋出售,买回两个柏文单位或一间镇屋一间柏文,应该比以前较易应付。不过,个人应该对生活要求调低,因为生活质素下降,是无可避免的。”
  婚姻关係破裂,房产如何分配?
  多伦多地产律师马克.韦斯莱德(Mark Weisleder)在给星报的专栏文章中称,在安省,婚姻破裂,双方当事人对家庭淨资产享有同等权利,各50%平分。家庭淨资产包括房产,RRSP,退休金等。
  韦斯莱德表示,在安省,婚姻居所普遍认为是一项受到法律保障的资产。婚姻居所无论是谁负责供款,日后离婚时出售所得,夫妻都可平均分配;即便婚姻居所的业权只是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出售物业时也需要夫妇两人共同签署同意。
  一般人认为,结婚前的物业,在婚姻结束后不应计入双方财产分配。其实这里面有一个误区。韦斯婚前物业作婚姻居所也可被平分莱德表示,如果婚前物业在婚后被用为“婚姻居所”,而双方又没有签署“婚前协议”规定分手后如何分配,则夫妻双方还是要平分该婚姻居所。他举例说,1993年 David Debora 在巴裡市(Barrie) 附近的Oro镇买入一幢物业,1994年他与Miriam Debora女士结婚。两人于7年前已经在一起生活,并于1989年诞下一名子女,结婚前已属同居关係。两人于1995年分开时,为房产发生纠纷。两人结婚时并没有签署任何婚前协议。1994年结婚时,该物业市值84万,离婚时已升值至100万。如果该物业是一项投资物业,那么女方可以申请取得物业于婚姻期间升值的五成权益,即是16万的一半,8万元。但如果这是一间婚姻居所,女方则可以申请获得一半权益,即50万元。法庭文件显示,两人经常使用该物业直至分开,属婚姻居所,所以判女方可分得50万元。
  David 如果当初懂得保护自己,在结婚前应该要求Miriam签署一份文件,同意婚后不会要求分享该婚前物业的权益,或者只可以有限度地分享该物业升值部分,即可避免分手时分出一半。
  婚姻居所可以有多处
  韦斯莱德表示,一对夫妇可以拥有一处或多处婚姻居所,他们一年中经常使用的那些物业,均可视为婚姻居所,如除主要婚姻居所外,夏天的避暑Cottage ,冬天滑雪的小屋,三处物业若经常使用,都可视作婚姻居所,如果离婚分产,夫妻都要按一半一半的原则平分房产所值。
  如果结婚前购入一间30万的房子,婚后住在这里五年,这是你们的婚姻居所。然后男方再购入另一间房子作为婚姻居所,第一间房子仍是男方名下,只是改为放租。这样,第一间房子已不再是婚姻居所。日后两夫妻离婚,男方仍可以先保留30万元,再从婚后开始计算,将房子升值总额的半数分给女方。
  韦斯莱德强调,当彼此沉醉在爱海中,一份协议或许被视为不祥。大家都希望无论是双方的关係还是物业投资,都可以善始善终。不过,世事无常,未雨绸缪,事前做好计划,将来一旦有变,也会减少一点金钱上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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