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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 华裔男子入籍加国遭拒 上诉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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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19: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中国的一名华裔男子在2009年申请入籍加国,但去年遭入籍法官质疑他经常返回中国,留在加国的日子不足而拒。他不服,状告到联邦法院,今年初获判上诉成功。

法庭文件显示,35岁来自江西省的男子周勇(Yong Zhou,译音),2006年3月31日以永久居民身分移民加国,居住在魁省满地可市。2009年6月22日,周申请入籍时呈交申请书,他表示,由2006年3月31日至2009年6月22日期间,除了有79天出境之外,共有1,178天在加国居留。2012年3月9日,移民法官拒绝他申请。
入籍女法官解释道,拒绝的理由是质疑当事人报称的居留时间是否属实。首先,她发现周在接受移民面试前数天,即2012年3月3日,才由中国返回加国。他解释,回国是要探望和照顾接受了心脏手术的父亲。他却未能提供该次手术详细资料,或医疗证明文件。
在入籍面试期间,周表示从未在加国工作过,主要靠个人储蓄及父母支援过活。不过,他稍后又改称,曾在朋友开设的一家餐馆打工,并且收取现金作报酬。
在申请人的居住情况方面,入籍法官更认为,周说话不合逻辑,报称曾多次回中国探亲,而他呈交的租屋文件中,也只有2006年的一份租约附有他的姓名,为期亦只有3个月。再者,他更未能说出所居住的满市维杜区(Verdun),任何一间店铺名称。
周勇不服提出上诉,其中理据是入籍法官,仅单凭面试内容和资料,未合理地考虑他旅游护照上盖印纪录,认为法官裁判上有谬误。
联邦法院法官特伦布莱-拉默(Daniele Tremblay-Lamer),今年1月9日裁定当事人上诉成功,须发还交由另一位入籍法官重新审理,理由是有大量而可靠的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相关时段,在加国居留至少1,095天,符合申请入籍要求,因此拒绝他的申请并不合理。
居住期不够丧失永久居民身份
据联邦移民部发出公告指,今后没有遵守5年内要在加国住满2年规定,因而丧失永久居民身份人士。
该些人士需先签署放弃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文件,才可以重新申请夫妻团聚等移民签证,或者申请其他短期居留签证。此外,申请“永久居民旅游证件”(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简称PRTD)时,将一律被纳入“全球案件管理系统”(GCMS)检讨,以确定是否仍具有永久居民身份。
移民部公布正式向全球各签证办事处发出指引,强调目前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并没有机制规定如何放弃永久居民身份。为配合即将通过的《加快遣返外国罪犯法》(Faster Removal of Foreign Criminals Act)、即“C-43”法案的修订,特别批准移民官可按指引取消永久居民身份。
联邦政府于2003年引进枫叶卡,作为永久居民外游时必须携带的身份证明文件。移民部文件显示,在2010年因没有遵守5年内要在加国住满2年规定,因而丧失永久居民身份人数达4,587人,较2006年的1,653人,增加2,934人,升幅近3倍。详细查看处理放弃永久居民的指引程序及所需文件,可登入http://www.cic.gc.ca/english/resources/manuals/bulletins/2013/ob505.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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