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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子买屋不想显露姓名 结果损失34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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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06: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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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的物业位于多伦多Caribou Road 176号和178号。(网上图片)
  一名非加拿大居民的中国男子在多伦多购买旧屋翻新图利,但又不想自己的名字在物业文件上显露出来,花了300多万元之后,据说钱被旧屋业主捲款而逃,其后他与购屋过程中合作的另两合伙人出了争执,事情弄至要在法庭打官司。他的名字最终没在买屋文件上出现,却在法庭文件上显露无遗。
  2016年,梁宇(Yu Liang,音译)和女子徐健(Jian Xu,音译)以及男子王震(Zhen
Wang,音译)相识,他们叁人牵涉到一个翻建旧屋以盈利的项目纠纷中。
  涉案的物业位于多伦多Caribou Road
176号和178号。2017年,这两处物业被售出,叁人计划将其买下,翻建后出售以获取利润。为此,梁宇事先预付了348万元。
  但对于这笔交易的性质,梁宇和徐健及王震之间出现了分歧。梁宇认为这是他与另外两人合伙/合资做生意。而徐健和王震则认为,这是梁宇在借用他们的名义,并且委託他们来购买物业,出资人就是梁宇自己。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就是因梁宇并非加拿大居民,而且出于个人塬因,梁宇不希望所购买的房产文件上出现他自己的名字,因此他要求王震和徐健注册一家只有编号的公司──2587830
Ontario Inc.,来代表他行事。
  根据购房协议,这两处房产应在2017年9月20日交吉。但在此之前,物业业主却说服了梁宇等3人,让他们先缴足购房款项和翻建资金,随后业主就带着这笔巨款逃之夭夭,售房协议也没有完成。
  不过,这两处房产后来被按揭持有人以指定销售的方式强制售出,买家是徐健的朋友许露孙(Xu, Lu
Sun,音译),这还是因为梁宇不希望自家的名字出现在买家一栏中。
  卖方收足钱未完成交易失踪 两人找朋友斥资再买起纷争
  被指挪用当初合伙人资金谋私利
  徐健和王震声称,尽管他们努力联繫梁宇,想要从他那里再次获取购房所需的资金,但梁宇却是杳无音信。
  于是这两人不得不请徐健的另一位朋友马东旭提供资金,终于买下176和178号物业。
  此时,梁宇已经认定,徐健和王震两人是在挪用他提供的资金,为他们俩自己谋取私利。这体现在这两人“偷偷摸摸”地购买了176和178号相邻的174号物业,而业主与176号和178的业主正是同一人。
  他认定,自己以信託方式提供来购买176和178号的垫付资金,被偷偷挪用去购买了174号。
  而徐健和王震则认为,当梁宇未能再次提供资金去购买176和178号时,他们与他的协议就已经无疾而终,对梁宇也不再有任何拖欠。最终用于购买176和178号物业的资金并非来自梁宇而是别的人,至于梁宇的钱,早已被塬物业的卖家骗走且无法追回。
  由此他们认为,176和178号的最终所有权,已与梁宇毫无关係。而梁宇唯一能够主张的,就只剩他在第二次买房时预付的18.5万元。
  至于174号物业,徐、王两人认为更简单,这是与梁宇完全无关的购房交易。总而言之,徐、王两人称,他们是用自己的资金,最终翻建了174、176和178号物业,其中176号还被一分为二,变成176号和176B号,因此总共是4处物业。梁宇不甘自己的巨额资金“打水漂”,于是向法庭申请,要求彻查上述4处物业的所有权,而法官拉霍利(La
Horey)也在2021年6月16日对这4处物业发出“押后诉讼证书”(Certificates of Pending Litigation,CPL)。
  该证书的作用在于,当有关不动产的诉讼发生时,起诉方可以申请这一证书,以冻结相关物业的转让或按揭,使其无法交易。
  徐、王二人也提出反诉并获得另一位法官乔立(Jolley)的认可,后者在2021年8月16日进行聆讯后,撤销了那4份“押后诉讼证书”,但下令将出售176号和174号的净收益,以信託方式交由法庭持有。
  徐、王两人对此不服,于是提出申诉,要求安省高等法院把被乔立法官“拿走”的钱款再要回来。他们认为,176和178号最终被售出,是通过合法的强制销售完成的,梁宇本人是知道的,而且也同意了这次销售,但他并没有购买。他虽然有垫付大部分资金,但那是在此次强制出售之前。乔立法官应该对此有清楚的认识。
  安省高等法院的法官则裁定,对于梁宇的资金是否真正购买到涉事房产,那不是两位副法官的职能,他们不会对此做出事实认定。而乔立法官解除“押后诉讼证书”,符合诉讼双方出售房产的共同目标。而且考虑到如果将所有房产的销售收益全部交由法庭信託,可能会对徐、王两人造成伤害,因此乔立法官只是要求对其中2处房产净收益进行信託。
  另一方面,乔立法官认为保护梁宇利益的安全措施是必要的,因为她发现了一个需要审理的问题。她已经是尽力持平。
  因此,高院的法官认为,不能断定乔立法官在解除CPL条款时,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时有错,因此维持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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