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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红通遭猎狐求宽待 被指咎由自取剥夺移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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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09: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身分的中国籍男子巴连孝(Lianxiao BA,音译),因居加时间不足,被褫夺加国。
他向移民部提出上诉,说自己在中国因涉2,190万元行贿而名列“红色通缉令”名单,也是“猎狐行动”的对象,后来在中国被判刑,故未能返回加拿大居留,自己情况特殊,故而提出上诉。
主审法官金马(M. Kingma)认为,行贿∕受贿所有这些导致巴连孝失去居留权的行为,都属于他的个人选择,并没有不可抗拒因素。
2016年他选择返回中国时,没有在加拿大寻求法律协助,以对抗上述任何强制性措施或解决“红色通缉令”问题。除此之外,巴连孝的3个孙子和孙女都已快要成人,无需他留在加拿大帮助儿子巴晨辉(Chenhui Ba,音译)养育孙辈。
同时,巴连孝在加拿大没有工作、没有接受教育或从事业务。在2016年时,他在加拿大持有的财产和资产减少至近乎为零,可以被认为都转给了儿子巴晨辉。
儿子拥多处房产
每月租金收入7100元
目前,其子巴晨辉和其配偶在加拿大拥有多处房产,按揭贷款债务约600万加元,每月的租金收入为7,100元。
金马法官认为,巴连孝于2016年离开了加拿大,以及他无法及时返回以满足居住要求的原因,并非出于其个人责任或控制之外的情况,也没有获得特别处理的理由,因此驳回他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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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一众加拿大永久居民宣誓入籍,成为加国公民。(资料图片)
法庭纪录显示,中国籍男子巴连孝于2010年与妻子董文秀(Wenxiu Dong,音译),以及当时已26岁的儿子巴晨辉在魁北克入境,成为加拿大的永久居民。
但两周后,他们就后返回中国。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们多次往返于中国和卑诗省之间。
对于这样穿梭来往的“太空人”,加拿大《移民法》也已经给出很宽松的规定,只要永久居民在任意5年的期限内,在加拿大居住满730天(2年),他们就能保留自己的永久居留权。
但巴连孝从2016年4月至2021年4月的这5年间,根本就没有踏足加拿大,加拿大移民部的移民签证官于是照章办事,所以取消他的永久居留权。
巴连孝随即向移民部的申诉机构(IAD)辩解称,他只是因为遵循在中国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而遭受牢狱之灾,不能返回加拿大履行居留义务,加拿大方面应该对他“网开一面”。
从事铁路建设伙上司行贿承包商
他声称,他在国内的工作是工程师,从事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建筑工程工作。2004年至2005年间,他被选作中间人,代表他的上级齐某(Qi,音译),向建筑工程的承包方行贿2,190万元。
据巴连孝称,在中国的生意场内,要想拿到国家级铁路项目的3份大合约,这样的巨额行贿是司空见惯。
后来此事东窗事发,他的上级齐某向反腐调查人员承认,自己吞没了那笔行贿款中的550万元(约值加币107万元)。而齐某为了给自己脱罪, 揭发称馀下的1,640万元人民币(约合加币320万元),都已被巴连孝私吞。
2015年4月,巴连孝被叫到中国驻温哥华总领事馆,2名中国政府官员告诉巴连孝,他已被中国政府列入“红色通缉令”名单,要求他返回中国接受相关的刑事调查,交代那1,640万元的去向。
而巴连孝先是希望通过齐某偿还部分款项,之后又于2015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书,并于2015年7月,经总领馆公证,承诺偿还那1,640万元。2016年,巴连孝回到中国,在机场一落地就被拘捕,并于2018年11月因受贿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直至2021年7月3日刑满出狱。
他一从监狱出来,就迫不及待地申请加拿大的旅行证件。但此时他已失去永久居留权无法返回加拿大,于是向IAD申诉。
巴连孝认为,如果IAD判定,他没有犯下他被定罪的那些罪行、或者中国法院的判决不能作为巴连孝有罪的证据,那么他就不应承担在加拿大境外长期生活责任。
称已归还1,640万元人民币贿款
巴连孝并向IAD方面称,自己已归还那1,640万元人民币。IAD主审法官金马(M. Kingma)反问,如果巴连孝的确没私吞那1,640万元人民币,为何不在一开始就否认?巴连孝则声称,他没有收据文件来证明自身的清白。
他还表示,中国的刑事调查和定罪系统非常不公平,而且在他来加拿大定居之后,他又成为了中国政府“猎狐行动”和“天网行动”的目标。
这些行动都是中国政府为强行遣返海外的中国公民而采取的手段,包括恐吓和骚扰当事人的家人,甚至还有国家批准的绑架行动。此类行为正在加拿大不断出现。
对此金马法官表示,即使他接受巴连孝的说法,认可行贿∕受贿已是在中国做生意的常态,并且巴连孝是被胁迫签署了认罪和还款协议,但这是他的个人选择,并没有不可抗拒的因素。
最明显的就是在2015年,中国官员与巴连孝接触,2016年他选择返回中国时,巴连孝始终没有在加拿大寻求法律协助,以对抗上述任何强制性措施或解决“红色通缉令”问题,毕竟加拿大和中国之间并没有引渡协议。
巴连孝于2016年离开加拿大,以及他无法及时返回以满足居住要求的原因,并非出于其个人责任或控制之外的情况,也没有获得特别处理的理由,金马法官因此驳回他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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