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邹恒甫的代表律师辩称,北京大学是不适格的诉讼主体。但北大方面反驳称,北大是一个法人,是民事主体,有权利提起诉讼。
(南早中文网讯)2012年,经济学教授邹恒甫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内容指“北大淫棍太多”,今天(1月20日)上午9点,北京大学起诉邹恒甫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开庭审理。上午3个多小时的庭审,控辩双方就北大的起诉主体资格、侵权行为和影响的证据、乃至网络监督与恶意诽谤的界线等展开法庭辩论。双方最终均不同意进行调解,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北京海淀法院通过其官方微博直播庭审。 2012年8月21日上午9:19,邹恒甫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内容:“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此言一出,引发大量转载和网民热烈讨论。 当日晚上9:22,邹恒甫再发微博称:“这种院长主任教授通过总在梦桃源直隶大膳鲂吃喝跟漂亮女服务员发展淫荡关系。至于在外面歌厅舞厅娱乐桑拿会所吃喝嫖娼的院长主任教授就更多了。此等事情在中国高校很普遍。国外很多来中国讲课访问的也把饭后去歌厅舞厅娱乐桑拿洗脚按摩当成必需节目。” 原告北大在今日庭审上指,这两条合共被转载超过7万次的微博,让北大的社会形象遭受严重损害、社会评价在短时间内明显降低,“被告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侵权文字,在微博以及四大门户网站、五家北京媒体上公开书面道歉。 第二原告梦桃源公司举出了更多邹恒甫批评梦桃源涉淫、卫生、虚开发票等问题的微博,指邹恒甫的表述严重侵害了梦桃源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邹恒甫停止侵害并公开道歉。 但邹恒甫的代表律师辩称,北京大学是不适格的诉讼主体。因为邹恒甫批评的生活作风问题是自然人的问题,不是法人问题,北大也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名誉权。律师称邹恒甫的评论没有主管恶意,没有实施侵害北大名誉权的行为,没有给北大名誉造成损失,反而属于法律保护范畴内的批评监督。 至于梦桃源,被告律师称,公司不是邹恒甫批评的直接对象,邹恒甫的言论也没有侵犯梦桃源名誉的主观故意,而且梦桃源没有证据证明客流减少营业额下降与邹恒甫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北大随后举出了11项证据,包括网友评论、门户网站做的相关新闻专题、邹恒甫在微博上公布北大纪委邮箱等,证明邹恒甫的“淫棍论”对北大的名誉造成侵害。梦桃源也举出14点侵权言论,以及相关发票,以证邹恒甫的名誉侵权。 但被告律师质疑这些证据的关联性。被告律师称,现有的证据并非针对北大,而是针对北大教授,网友评论针对北大,不等于被告言论针对北大,北大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存有主观恶意。 针对北大的证据,被告律师称,邹恒甫在微博上已经对批评言论作出调整,减少侵权的可能,而且通过媒体阐述批评的目的是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关心,并解释夸大言辞是他想来的个人言谈风格。另外,有不少新闻报道已经曝光北大教授涉及不了作风的案件,可见被告的批评并非虚假。 但北大方面反驳称,北大是一个法人,是民事主体,有权利提起诉讼。此案是由吃饭引起的事件,吃饭属于民事行为,因此此案属于不折不扣的民事案件。北大作为与其他诉讼主体一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谓邹恒甫受到宪法保护的监督权,不适用于本案。 梦桃源则指出,除非被告能证明邹恒甫的行为是善意的,否则法庭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方认为,面对公民的批评和监督,没有任何主体可以享有豁免特权,尽管被告没有批评北大,但即使批评了,也属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属于名誉权的范畴。如果借口维护公共服务机构的名誉权,对公民网络监督加以限制,公共权力将缺乏监督。 北大方面认为,言论自由加上监督权并不等于可以任意诽谤。被告的行为严重超过了监督的界限,超过了法律的底线,是违法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查明被告陈述的内容属实,北大将对有关人员按照党纪国法处理,并承担败诉结果,但如果被告所述不实,被告就应该勇敢承认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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