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女)、赵某(女)、李某(女)、霍某(女)、高某(女)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一案。2017年10月30日,因审判时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西城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今日上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8日15时至22时间,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在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被害人。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并造成其中一名被害人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严重后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伙同另外四名被告人无故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微伤,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五名被告人及代理人当庭未表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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