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12月30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规定: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此次通知将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对于此次调整,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汇局坚持支持个人持卡跨境合规使用,但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应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同时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当前世界电子支付手段日益普及和便利,国际监管经验显示,大额现金交易往往与诈骗、赌博、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为此,全球各国也普遍加强了大额现金管理。 负责人表示: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除了提现额度调整,外汇局还规定: 将人民币卡、外币卡每日境外提现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现额度超过年度规定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此次调整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持卡人境外正常提现和消费,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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