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这部司法解释虽然仅有短短的四条,却干脆利落的指向“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根据这部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约定归各自所有,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近些年来,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屡屡发生,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到底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也是持续不断,例如:被公众所知晓的甘薇“替夫还债”以及小马奔腾创始人李明遗孀金燕被判负债2亿事件。 司法解释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动解决“夫妻债务”问题,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与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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