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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友人未成年女儿发生性关系 被判7年6月

2018-3-29 10:00 PM| 发布者: 师噤拭捻| 查看: 159| 评论: 0|来自: 中央社

台北市一名郑姓男子利用照顾友人未成年女儿的机会,与少女发生4次性关系。高院今天依对于未满14岁女子性交等罪,合并判处7年6月徒刑,仍可上诉。

少女的外籍父亲今天亲自到庭听判,受访时肯定二审法官与检察官,虽然认为7年6月的刑度还不够,但对判决结果还算满意。这名父亲还说,郑男毁了他的女儿与家庭,却能在外自由活动,应该尽快将他关起来。

郑姓男子因单车运动结识少女父亲,双方家人因而熟识、来往频繁。少女指控,郑男从她13岁起,多次与她在家中或郑男住处发生性关系,还曾单独带她到宜兰县礁溪旅游3天2夜,在饭店内发生性关系。

郑姓男子否认所有指控,辩称因为与少女父亲有债务纠纷,少女帮父亲出气才胡乱指控。

士林地方法院一审认定,郑姓男子民国103年间带少女到礁溪旅游时发生性关系,及在车上与少女发生性行为,依2个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合并判刑2年8月,其余部分无罪。

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认为,郑姓男子除了在少女14岁前后,各与少女发生2次性关系,改依2个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性交罪、2个对于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4罪合并判刑7年6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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