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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多华裔女子溺亡 父母与生前同居男友争产

2018-9-17 01:02 PM| 发布者: 雾茫茫kiag| 查看: 72| 评论: 0|来自: 加国无忧

今年6月多伦多一对华裔母女在蓝山渡假村不幸遭遇溺水,悲剧发生后,没有人需要负刑事责任,事件也已淡出人们的视线。但是这对母女的家人目前生活并不平静,正在为财产问题打官司。

34岁的夏珍(Tiffany)与5岁女儿Chole于6月26日晚上在蓝山渡假村的泳池游泳时不幸溺亡。Tiffany的父母事后赶到多伦多,并出席了葬礼。

据大纪元采访报道,Tiffany来自中国昆明,2007年移民加拿大,曾在餐馆打工,结识了华裔男子龚义亭。两人同居后生下一女。出事前,Tiffany刚刚开始在加拿大鹅(Canada Goose)士嘉堡工厂工作不久。

Tiffany生前没有立遗嘱,她唯一的女儿也一同离世。她的父母可以继承她的财产。但是在房产问题上,她的父母与她的同居男友龚先生发生争执,并将龚告上法庭。

据Tiffany父母的说法,Tiffany生前曾拿出3万加元与龚义亭在士嘉堡买下房子,又同意房子以龚一个人的名义登记。但是两人是同居关系,而非正式夫妻,Tiffany去世后,她的父母没有资格住在该屋内。

据称,Tiffany的父母已经搬出龚的住所,并打算申请延长加拿大签证来打官司。

另外,媒体没有联络到龚本人接受采访。

房产最好在两人名下

据报道,安省社区法律师教育机构表示,同居伴侣与正式夫妻虽然多数情况下待遇相同,但是在财产问题上差异很大。

如果是夫妻,两人离婚或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自动拥有对方的财产。

如果是同居,两人分手或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不能获得或继承任何财产,而是由去世方的子女或其他亲属继承,除非另外立有遗嘱。

如果同居伴侣所住的房产在男方一人名下,则女方去世后,男方拥有产权和增值部分,有权出售或抵押房产。女方的家人没有资格住在该房产里。

如果同居伴侣所住的房产在两人名下,分居后两人可分享这套房产。

该机构也建议,房产最好在两人的名下。如要证明房产所有权或者对物业的所有付出,一定要保留相关收据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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