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颁布新规定文件,称中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可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且每季度向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 文件要求,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行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至于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者,须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资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 文件又提到,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则需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向派驻纪检监察组提交报告;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 文件强调,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据悉,相关规定由下年1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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