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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强调:对薄熙来应“数罪并罚”(组图)

2013-8-26 05:31 AM|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8| 评论: 0|来自: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 今日,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进入第五天。8时30分许,审判长宣布开庭,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首先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公诉人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薄熙来单独或共同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17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庭审现场(摘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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