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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者:“台独”是港区国安法打击对象

2020-7-15 11:02 PM| 发布者: 翱翔| 查看: 139| 评论: 0|来自: 自由时报

人民日报海外版今天刊登中国学者田飞龙的评论,直指“台独”是“港区国安法”的打击对象,并指台独利用“反送中”达成3项政治目标,未来相关案件将可能将由驻港国安公署直接办理。

中共官媒人民日报海外版今天刊登中国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飞龙的评论,指“台独”势力是“港区国安法”精准定义、打击的境外势力一部分。

文章表示,“《台独》在香港本土分离活动和《港独》运动中一直扮演着积极主动的角色,《港独》和《台独》合流危害国家安全”,并指“台独”对中国大陆政权的政治敌意和渗透颠覆行为一直未停止,对美国干预中国的行动也无所不用其极地配合。

文章称,“民进党当局和《台独》势力”利用香港“反送中”抗争达成3项政治目标:“打击政治对手,夺取2020连任政治成果;污名及封杀《一国两制》,拒统谋《独》;紧密配合美国以《香港牌》遏制中国的冷战战略”。

文章指,设立北京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整合了香港的国安执法和司法,对“港独”和“台独”布下法网。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文的描述,精准打击“港独”和“台独”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民进党当局”深入香港的干预网络将被摧毁。

文章强调,“台独”势力若单独或勾结“港独”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不仅可能构成勾结境外势力危害国安罪,也可能触犯“港区国安法”中另外3种罪行:“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恐怖活动罪”。

文章称,“只要《台独》势力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就总有一款(罪名)与之适配”。

文章还提到,北京中央保留“大案要案”的管辖权,“台独”势力在香港本地或外地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可能直接由驻港国安公署办理,“对《台独》势力构成直接有效的打击”。

在管辖权部份,文章则强调,无论“台独”势力是否在香港犯罪,只要从事“港区国安法”中4项危害国安的罪行,都在该法的管辖、惩治范围内。

不过,文章也称,“港区国安法”仅针对“反中乱港”的香港本土和外部干预势力,“《台独》显然是打击对象”;但港台的贸易、社会和文化来往不在打击范围内,反而会受到保护。

由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订定的“港区国安法”于6月30日深夜起,在香港生效。该法指出,将惩治包括“勾结外国或着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等4项危害国安的罪行。

而港府7月6日公布的该法第43条实行细则,则明定在保安局长批准下,警务处长可要求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按指定方式,提交在港活动、个人资料、资产、资金来源和开支等资料。

细则规定,拒不提供者,一经定罪将被罚款港币10万元(约新台币38万元)及监禁6个月;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则将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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