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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安乐死合法化 永远的两难纠结

2015-2-6 05:13 PM| 发布者: admin| 查看: 886| 评论: 0|来自: YorkBBS

在加拿大安乐死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不但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更在民众与政府当中,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可以说生的快乐与死的安详,是人类对于生命的最理想追求。星期五将是加拿大高等法院就呼吁安乐死合法化上诉案做出裁决的日子。安乐死立法是尘埃落定?还是再起波折?最终就在于法官的一锤定音了。如此,不如让我们先看看,安乐死合法化在加拿大广泛争论。

加拿大安乐死合法化的波折

法院裁决

在加拿大,自杀不算犯法,但帮助别人死亡却属于刑事犯罪。早在1993年,就有人向法院挑战这一法律。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一位女患者,叫苏·罗德里格斯,她当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安乐死,但没有得到法院的同意。

最高法院在1993年,曾审理患肌肉萎缩症女病人罗德里格丝(Sue Rodriguez),争取安乐死的官司。当年法官以5比4票数裁定,虽然禁止安乐死的法例,违反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因为顾及基本正义原则,并忧虑安乐死被滥用等原因,最终推翻诉讼。

在其后20年间,议员陆续向众议院提出9份私人议案,争取合法化安乐死,全部无功而返。但时移世易,随着多个国家合法化安乐死、以及人口老化的问题,令愈来愈多加拿大人倾向支持拥有安乐死的权利。

2012年又有一例案件引起加拿大全国关注:一位名叫格洛莉亚·泰勒(Gloria Taylor)的女士身患导致全身神经萎缩的‘罗氏综合症’,这是一种无法治愈的绝症,而且很痛苦。她在当地慈善组织“民权自由联盟”的帮助下,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可以得到医生的帮助,脱离病痛离世。

案件开始被省法院拒绝。但他们上诉到省高等法院后,省高法的判决认为应该取消刑法中禁止安乐死的条款。这使他们看到了有可能胜诉的曙光。然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最近就争论已久的要求安乐死上诉案做出裁决,再次确认禁止医生协助死亡,哪怕这是身患绝症的人自己提出安乐死的愿望。此次泰勒的上诉能够获得省高等法院的认同,在加拿大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但之后,联邦政府向省上诉法院提出复核,理由是,目前加拿大禁止安乐死的法律是为了保护那些最无助的人。2013年4月,加拿大温尼伯市一位72岁的妇女苏珊·格里菲斯,因身患绝症而不能安乐死,选择远赴瑞士实现了安乐死。苏珊离开加拿大之前说,如果在加拿大安乐死合法,那我就不用跑到欧洲去了,也许几个月前就不再受病痛的折磨了。

2013年6月,魁北克省政府向省议会提出了将安乐死部分合法化的第52号法案。法案的题目是《尊重生命尽头的关照》。省卫生厅长韦罗尼克·伊翁强调,这个立法的目的不是鼓励结束生命,而是帮助那些生命面临终结的人解除病痛,使他们有对自己生命的自主权和有尊严地离世的选择权。魁省议会的议长也说,这一法案已经在魁省经过五年的充分讨论,现在提交省议会讨论通过的时机已经成熟。就是在此背景下,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还是做出了否定安乐死的裁决。因为法官判定医生帮助病人自杀是犯罪行为。

针对省上诉法院这一判决,加拿大宗教团体和伦理组织表示欢迎。其中一个专门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组织就叫“防止安乐死联盟”, 该组织的发言人威尔·约翰斯顿说:“我是一名医生。安乐死实际是给医疗保健系统一种权利,去结束人的生命,我们不应获得那种权利和选择的自由”。

但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民权自由联盟”则表示,会进一步再向联邦高等法院上诉。该团体的代理律师格蕾丝·帕斯廷说,她目前受到好几位患不治之症病人及家属的委托, 要求获得协助死亡的权利。她相信联邦政府今后应该退出插手此事。

政府否决

加拿大联邦政府曾于2010年就安乐死和协助自杀问题进行辩论。当时加拿大联邦议会否决了一项使安乐死合法化的议案。安布罗斯表示,“我们在联邦议会对提出的议案进行讨论,正如我们在2010年所做的那样……但现在,联邦议会面前没有相关的议案。2010年我们投票做出了决定,那就是我们的立场。我们不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到2013年为止,加拿大各省中在安乐死合法化问题上采取措施最多的是魁北克省。魁北克省认为,医生协助下的自杀是一个医学问题,因此该省无需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就可以使其合法化。目前,合法化安乐死和协助自杀的议案正在魁北克立法机构进行讨论。这个法案还规定了允许实施安乐死的标准。病人必须在经历无法忍受的痛苦,并且在各种治疗方法都无法减轻痛苦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安乐死,并需要得到至少两名医生的同意。

魁北克省政府向省议会提出了将安乐死部分合法化的第52号法案。法案的题目是《尊重生命尽头的关照》。省卫生厅长韦罗尼克·伊翁强调,这个立法的目的不是鼓励结束生命,而是帮助那些生命面临终结的人解除病痛,使他们有对自己生命的自主权和有尊严地离世的选择权。魁省议会的议长也说,这一法案已经在魁省经过五年的充分讨论,现在提交省议会讨论通过的时机已经成熟。

除了魁北克省,加拿大其他各省对安乐死和协助自杀问题的讨论都停留在征求公众意见的阶段。阿尔伯塔省卫生部长弗雷德·豪恩表示,好的公共政策都来源于诚实和公开的对话,这也包括公众之间不成系统的对话。对话的内容包括实施安乐死所需的标准和资源,对话应该根植于对加拿大人所具有的价值观的全面理解。豪恩认为,安乐死问题极其复杂,是最为个人的问题,如果说已经找到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所有答案,那将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民众支持

由加拿大一个民间组织(Dying With Dignity Canada)委托民调公司Ipsos Reid最近所做的调查显示,84%的加拿大人赞成安乐死。而从省区来看,以斯高沙省(Nova Scotia)的支持率最高,达到89%,萨省(Saskatchewan)和曼省(Manitoba)最低,均为79%。

而早先在魁北克省1项民意调查发现﹐至少83%的省民同意﹐在一些情况下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应是合法。调查报告显示魁省男性比女性更接受安乐死﹐法语居民比英语居民更接受安乐死。

反对安乐死的人﹐主要担心有人滥用这种程序。加拿大广播公司(CBC)、加拿大电台(Radio-Canada)委托公众意见调查中心(Centre de recherche d'opinion publique)﹐在2010年11月5日到15日期间进行电话调查﹐访问2200人。调查结果误差率为正负2.1个百分点﹐20次有10次。

调查也发现﹐少数受访者愿意为自己或亲人选择安乐死。调查报告指出﹐89%的男性对安乐死抱开放态度﹐女性的比率则是79%。在法语人口中﹐只有13%反对安乐死合法化﹐非法语人口却有30%反对安乐死。

在魁省莫里斯(Mauricie)地区﹐居民最支持对安乐死。此外﹐每10人有超过8人说﹐他们没有遇到濒临死亡的经验﹐例如晚期病症﹑生命危在旦夕。

公众意见调查中心副总裁戈捷(Sylvain Gauthier)说﹐人们对安乐死的想法﹐或多或少受「语言和文化」影响。戈捷也说﹐在传统上﹐英语及变体语言区的居民的价值观﹐一般比法语居民保守。

医生有分歧

加拿大医学协会目前有8万名医生会员。该协会的当值主席,安大略省京士顿医院心脏外科专家克里斯·辛普森(Chris Simpson)说,安乐死合法化之后,要通过医生去处理每一个病例,医务工作者将被推上第一线。而处理安乐死的个案需要医生具有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勇气。

去年八月,加拿大医生联合会在年度大会上就相关问题举行了投票表决,有91%的医生赞成“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医生可以凭自己的良知决定是否提供临终医疗救助”。

在加拿大,由于医疗保健是属于各省的主管范围,因此各省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例如魁北克省议会已经在去年通过了“末期病人关照法案”, 其中就包括安乐死的内容。而大多数省份甚至还都不接受拒绝治疗。

费里尔博士长期关照弱势老年患者,这也使她成为“反对安乐死联盟”的主席。费里尔博士说:“不管怎么说,你是要把病人推向死亡。这等于强迫医生违背自己的良知,也是对医生专业精神的伤害”。

但多伦多总医院重症监护医师詹姆斯·唐纳尔虽然也支持他的同事们在协助病人死亡问题上有“拒绝权”,但他主张还是应该尊重病人的权利。他说:“我认为我们需要意识到,以良知拒绝患者已经成为一种心理障碍。我们需要一个非常强大的系统,以确保医生凭良知的决定权不能高过患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选择权”。

费里尔医生和唐纳尔博士的相反意见非常清楚地显示了, 医生们对安乐死的看法,不仅是因人而异,而且差距还相当大。

社会各界无法达成共识原因

反对声:多数人怕安乐死被滥用

人命关天,上海当事人的权益,不当的滥用和有误导合法杀人之嫌,一般是反对安乐死的最主要理由。在反对安乐死的群体中﹐多数人害怕有人滥用安乐死。很多人基于宗教理由反对安乐死﹐认为那是谋杀。

支持声:病人也有放弃治疗的权利

许多人不知道何时死去,但苏珊·格里菲斯 (Susan Griffiths)却知道, 而且还知道自己会在哪里离世。 她是加拿大温尼伯的居民,身患不治之症, 希望安乐死。可由于加拿大不允许协助死亡,她星期一抵达欧洲, 将在瑞士得到安乐死的帮助。苏珊是在2012年四月被确诊患了全身神经萎缩症的,以前还以为是帕金森氏症。通常来说,患全身神经萎缩症的人确诊后,最多还可以再活六至十年。患这种病的人,身体的神经系统逐渐萎缩,目前的医学手段无法治疗,此病发展下去,苏珊会卧床不起,双目失明,之后无法开口说话,最后,身体的所有部件都会慢慢衰退,不再工作。“这真让我觉得有些气愤。 我是多么希望在加拿大人们也可以有选择自己的生或死的权利。 当人们觉得自己无法再为社会做什么了, 身体也不好了时, 应该给他们提供更容易的选择”。大多支持者表示,在病症难以痊愈的状况下应该给予病人应有的选择权。荷兰2002年宣布协助安乐死合法化后,接到1万4000份申请,其中九成申请者为癌症患者,最后3800人被批准。

安乐死含义

有“好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但此名称与实际作法不断地受到争议。这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批评者认为此行为有“杀人”或“协助自杀”的嫌疑。被安乐死是指在未经病人自身同意的情况下,由其亲属向医生申请或医生主观判断实行安乐死。

主动安乐死(Active Euthanasia),主动为病人结束生命(例如透过注射方式)。

被动安乐死(Passive Euthanasia),被动安乐死是停止疗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维生系统或让病人停止服药),使其自然死亡。

世界上允许安乐死的国家和地区

安乐死在许多国家引发了很大的争议(例如美国的特丽·夏沃案)。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德国禁止主动安乐死,允许被动安乐死。重症病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要求被动安乐死。当病人因病重无法表达意愿时,其亲属可以代替他做出决定。

比利时众议院2014年2月13日通过安乐死合法范围扩及未成年人一案,将成为继荷兰之后,全球第2个在严格条件下许可孩童安乐死的国家。

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方。1994年,该州通过一项法令,允许医生为只有半年存活期的绝症病人提供他们要求的致死药物。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实行了安乐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目前正在仿效俄勒冈州制定类似的法令。

世界上第一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比利时则紧随其后。2002年9月23日,荷兰取消了对有条件安乐死实施者的刑罚。目前,比利时和荷兰都准备就婴儿和痴呆患者安乐死问题立法。

瑞士允许消极安乐死,并成立了一个帮助他人死亡的专门协会。英国上院正在审理一项允许自愿安乐死的法案。在日本,有条件的安乐死于1995年得到最高法院许可。哥伦比亚则于1997年立法确认安乐死是临终病人的一项权利。

法国青年樊尚·安贝尔的母亲曾帮助儿子安乐死,这促使法国议会于2005年通过一项法令,给予没有希望治愈或处于垂死阶段的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短期承认安乐死合法。有关法令于1996年7月生效,但于1997年3月被澳大利亚联邦议会废止。

接受或寻求安乐死的著名个案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1856-1939年,奥地利出生、英国接受自愿主动安乐死)

·特丽·夏沃(1963-2005年,美国、非自愿被动安乐死)

·邓绍斌(1969-2012年,香港出生、颈以下瘫痪、因败血病离世)

·东海大学安乐死事件(日本)

·克里斯汀·德·迪夫,诺贝尔医学奖得主,2013年5月4日,采取安乐死离世,享年95岁。

·雨果·克劳斯,比利时作家,2008年离世,享年7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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