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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民法典实施后首案 小童高空掷物赔9万人民币

2021-1-4 08:10 PM| 发布者: 山重水复| 查看: 129| 评论: 0|来自: 东网

内地首部民法典在去年5月颁布,并在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中涉及高空掷物的惩罚。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周一(4日)审理一宗高空掷物纠纷,是该法实施后市内首场判决。案中小童当日从35楼往下掷矿泉水樽,导致路人吓跌受伤,小童家长需赔偿逾9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0.8万港元)。

案发于去年5月26日下午,庾婆婆在位于杨箕村的自家小区的花园散步时,黄家小孩从35楼的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掉落到婆婆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婆婆被送入医院,亲属次日与黄先生一起查看闭路电视,确认矿泉水是他的小孩扔下。双方事后签订一份协议确认书,黄向伤者支付1万元(人民币,下同,约1.1万港元)赔偿。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认为,庾婆婆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她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花费数万元住院费。经鑑定后,庾婆婆伤情构成10级伤残。伤者遂入禀法院索偿。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鑑定费合计82,512元(约9.85万港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提出上诉。

内地《民法典》首次将高空掷物的责任问题和惩罚等纳入法规中,新规规定,从建筑物掉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如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物管未採必要预防措施,应承担相关责任。而公安机关则应及时调查,釐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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