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一
“郭新振打算留在养父母身边。” “郭刚堂说会把孩子养父母当亲戚。” 昨天看到这两条热搜的时候, 不胜唏嘘。 02
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就算郭新振念及养育之情, 不愿意追究养父母之罪责, 就算郭刚堂顾及儿子的感受, 不好意思追究买孩者的罪责, 那检察院也该提起公诉, 让买孩者付出应该的代价呀! 为什么要让买孩者付出代价? 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正是由于买家的存在, 才导致了人贩子的出现。 只有彻底“消灭”买方, 才能彻底“消灭”拐卖。 所以,绝不能因为郭新振和郭刚堂不追究了, 我们就对买孩者网开一面。 这起案件影响巨大, 尤其应该严惩买孩者, 因为严惩可以震慑人心, 让那些蠢蠢欲动者绝了买孩子的念头。 所以,我的第一反应就是: 这起案件决不应该“私了”。 03
第一反应之后, 我细想又觉得不对劲。 为什么觉得不对劲呢? 因为这起拐卖案是公安部挂牌督办的, 我都能想到的影响, 不可能他们想不到。 于是我细查详情才知道, 此案发生在1997年9月, 而当时的《刑法》是这么规定的: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中的养父母, 参与拐卖郭新振了吗? 并没有。
不知大家是否看过此案的审讯视频。 警方审讯时, 人贩子呼某交代: 他们在“售卖”郭新振的时候, 并没有说郭新振是拐来的, 而是说他是一个姐妹的私生子, 我姐妹不便抚养这孩子, 所以想找个人家收养他。 人贩子呼某跟唐某, 本想把郭新振卖给一个叫“老七”的人, 结果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于是呼某唐某只好重新找买家, 最后在安阳找到了愿意购买者, 此购买者就是郭新振的养父母。 所以按照当时的《刑法》, 郭新振的养父母是入不了刑的, 因为他们并不是拐卖者, 只是购买者。 当时实施的《刑法》, 并没有惩处收买者的条款。 04
“收买”入刑开始于什么时候? 1997年10月1日。 1997年,国家对《刑法》进行了修订, 并于当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修订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养父母收买郭新振的行为, 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 并不适用于此《刑法》。 而且,养父母没有虐待郭新振, 法不溯及既往, 只要养父母不存在虐待孩子, 不存在阻碍解救等行为, 是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 最长一般是20年, 此案已经24年了, 早就过了追诉时效。 很多网民跟我开始的想法一样, 都觉得应该严惩郭新振养父母, 以震慑那些蠢蠢欲动的潜在购买者。 但综上所述, 要追究郭新振养父母的刑责, 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不是不想,而是不能。 05
现在很多网友都在骂郭新振, 我开始也一样: “买家毁了你爸妈24年的青春, 你怎么可以认贼作父呢? 因为一己私欲,买别人的孩子, 将幸福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 那是养父母吗? 那是无耻的共犯。 你居然还要继续留在他们身边, 你还是老师呢, 怎么没有一点是非观念? 你的亲生父母为了找你, 整整找了24年, 骑摩托骑了40万公里, 你为什么不考虑下他们的感受?” 我开始也这样骂郭新振, 但是后来一深想吧, 觉得自己实在没资格骂他。 为什么呢? 三个原因。 第一,养父母并不是合谋者。 郭新振可能是这样想的: “想买我的人, 一开始并不是我养父母, 而是老七。 但人贩子把我拐来后, 老七拿不出这么多钱, 所以人贩子才找了下家, 最终找到了我养父母。 就算我养父母不买我, 别的人家也会买我。 养父母买了我之后, 对我还是很不错, 我现在生活也不错, 算是比较幸运了。” 站在这个角度想, 郭新振不恨养父母其实也算合理, 因为虽然亲生父母吃了这么多苦, 但这些苦并不是养父母直接造成的。 第二,我们是站在法理层面,郭新振是站在情感层面。 郭新振被拐卖的时候, 仅仅只有两岁, 那个时候还没有记忆。 对于他来说, 养育他的人, 确实跟亲生父母毫无区别。 被养育了24年, 现在大家突然告诉他: “你不应该爱养父母, 你应该跟他们一刀两断, 你应该把他们送进监狱。” 这搁谁,恐怕都很难接受。 换位思考一下, 我们失个恋还寻死觅活呢, 却要郭新振一刀断了24年的感情, 这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了。 我现在回过头来深想: 如果郭新振真的一刀斩断了24年的感情, 我反而瞧不起他。 为什么? 这才说明他真的无情无义。 第三,我们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这起拐卖案其实有两大受害者, 一是郭刚堂夫妇, 二是郭新振。 我们骂郭新振的时候, 全然忘了他也是受害者。 现在我们来做一个设想: 因为父母的一时疏忽, 两岁的郭新振被人拐卖了, 但如果买的人不是现在的养父母, 而是其他家庭条件非常差的人, 而是其他脾气非常暴躁的人, 那郭新振可能会遭受各种虐待,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读不了大学, 那郭新振可能根本当不了老师, 那郭新振可能还过着悲惨的生活。 我们之所以不觉得他是受害者, 是因为他现在过得还不错。 如果他现在过得很差, 我们肯定就不会这样苛责他了。 所以,我们这些局外人, 真的不要忘了郭新振也是受害者, 他两岁就被拐了并不是他的错, 他跟养父母建立深厚感情也不是他的错, 我们何必这么苛责他呢? 这些我们都没有想到, 但找了孩子24年的郭刚堂想到了, 所以他才不愿意为难孩子: “一切按孩子的意愿, 他愿在哪边就在哪边, 不想让他受第二次伤害。” 06
《失孤》一案终于了结了, 结局看似很完满, 但其实并非如此, 因为老郭实在是太可怜了: 丢失孩子后不久, 他就白了头发。 为了找回孩子, 他耗尽了精力, 耗尽了青春, 耗尽了家产, “只有在路上,我才感觉我是个父亲。” 整整找了24年, 找了40万公里。 二十四年啊,不是二十四天。 这些日子是怎么熬过来的? 只有老郭夫妇知道。 煎熬了24年, 孩子终于找到了, 本应该万分高兴, 但怎么高兴呢: 儿子虽然找到了, 却发现儿子已经不是他儿子了, 儿子不能回到他身边, 因为要给购买者养老。 世间最可悲的事情莫过于此。 正如一个网友所说: “郭刚堂失去了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07
让人唏嘘的不仅仅是郭刚堂, 还有很多很多“失孤”的父母。 “烈焰大王”昨天就讲了一事: “我老家有个村子, 两口子偷了邻村一个小婴儿, 养到五岁大的时候, 邻村的亲生父母找来了, 孩子亲爹哭着过来抱孩子, 结果孩子狠狠咬了他一口, 大哭大喊让他滚。 这孩子把亲爹当成坏蛋, 当成拆散他和养父母的坏蛋, 死活都不肯跟亲爹走。” 太多太多被拐卖的孩子, 最后都变成了这样的人。 所以,正如那句话所说: 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 一次是找到时。 08
我为什么要写这篇稿子呢? 两个原因。 一是我觉得不应该苛责郭新振, 事情发展成这样, 并不是他的错, 他也是受害者。 二是我觉得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那些天杀的购买孩子的家庭, 最后反倒成了孩子最亲的人, 实在是可悲、可恨、可叹。 这样的结果就说明, 更应该严惩人贩子和收买者。 所以,我想发出两点呼吁。 一是呼吁加重惩处人贩子。 1997年以来, 中国虽然在打击拐卖上不断加码, 但是打拐形势依然严峻, 说明现行法律惩处过轻, 所以我觉得应该在刑责上加重处罚。 二是呼吁实行“买卖同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只有严惩收买者, 让人心生畏惧不敢收买, 才能彻底杜绝拐卖的发生。 “一个买家的需求, 会导致多个孩子被拐卖。” 我坚决支持“买卖同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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