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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离婚后女儿“从母姓”青海男拒付抚养费

2021-12-5 01:48 AM| 发布者: 华山三少| 查看: 123| 评论: 0|来自: 世界日报

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一方生活,对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以子女随另一方改姓为由而拒绝支付抚养费?近日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父亲不满母亲将孩子的姓氏改随母姓,拒不支付抚养费,最终经法院调解,圆满得以解决。

澎湃新闻报导,海姓女子与李姓男子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女儿由海女抚养,父亲李男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人民币(约784美元),直至其年满18岁。2019年底,女儿改随母姓。此后,李男便未再按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后经多次催要未果,海女便以孩子的名义将李男诉至法院。

李男辩称,海女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自己可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乐都区法院碾伯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李男每年继续支付女儿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岁。

法官庭后表示,中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称,修改姓氏不能成为父母离婚后拒付抚养费的理由。关于婚生子女应当随谁姓氏的问题,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特定情况下还能随其他姓氏。即使父母离婚,鉴于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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