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中国留学生,2017年结婚后来到多伦多,在短短4个月内就买了三套房子,夫妻双方及其各自父母都不同程度参与房子的购买过程,但离婚后却不想分给老婆,结果双方闹上法庭,法官近日对此案进行判决。 一场婚姻,投资三套房,名字还全在男方名下。不到两年,两人离婚,女方为了均分房产,将男方送上法庭。 ![]() 据加拿大法庭公开文件显示,李女士和韦先生(均是化名)于2019年1月分居。两人结婚不到两年,算上同居时间一共五年。两人都30岁出头,没有孩子。 李女士和韦先生两位学霸都出生在中国。李女士于2001年随父母移民加拿大,韦先生的父母则居住在中国。2009年,韦先生到留学美国上大学。2013年,两人在美国纽约市的哥伦比亚大学攻读硕士时相遇。韦先生读doubleE电气工程,李女士读Healthservices。 很快,他们约会,并开始同居,后于2017年3月在纽约结婚,再之后搬来多伦多地区。 李女士继续在多伦多大学攻读全日制博士学位,而韦先生成为一名软件开发工程师,收入较高。 2017年搬到多伦多后的几个月,双方同意以韦先生的名义购买的三处多伦多地区房地产。 1、多伦多市中心Front大街公寓楼花,目前还没有落成 2、奥尔维尔一套房子,2017年9月交接 3、多伦多市中心Scott大街公寓楼花,2018年9月已经交接 而当事人及其各自的父母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其中一处或多处房产有关购买的事件。 不过,根据法庭文件认为,上述三套房子都不属于婚房,两人长时间居住在密西沙加娘家。 结婚不到2年,2019年1月,两名学霸就分居了,但是,三套房子的名字都是男方。 分居四个月后,女方发起诉讼,要求三套房子一人一半产权,并且要求男方支付赡养费。两名藤校学霸,最后为了三套房子对簿公堂。 在分居之时,两人与李女士的母亲(李妈妈,化名)居住在密西沙加的一套房子里。这套房子是李女士爸爸(李爸爸,化名)的朋友梁先生的住宅。而梁先生是李爸爸的老朋友。当时,梁先生主要居住在中国,有自己要忙的事业。 在两人分居的几个月后,李女士于2019年5月开始了这场家庭诉讼。主要争议的事项有三点:一是与房产有关的事项;二是婚后财产均分问题;三是索要配偶赡养费。 涉及双方的房产一共有三套,均在2017年搬来多伦多后的几个月内,以韦先生的名义购买。这三套房产分别为,位于多伦多FrontStreet的楼花(尚未交房),位于Oakville市HarcroftCourt的独立屋(已于2017年9月交房),以及位于多伦多ScottStreet的楼花(已于2018年9月交房)。 也就是说,在分居之日,上述三套房产均不是婚姻住所。但是,这三套房产的购买,双方与双方父母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 在诉讼中,李女士向韦先生寻求约$70万加币的财产均分付款。此外,她还提出一项信托索赔,要求拿回在韦先生名下的这三套房产的50%权益。 然而,韦先生否认李女士对这三套房产有任何所有权或其他权益。他说,他是这些房产的唯一持有者。在计算分居时他自己的净家庭财产时,房产价值应该包括在内,以确定两人做财产均分时,他应付给李女士的金额。 因此,韦先生说,在均分他们的净家庭财产后,他大约只欠李女士$7.07万加币。此外,他还争辩说,李女士不应该拿配偶赡养费。 那么,最大的问题来了,这三套房产到底是不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具有争议的财产细节如下: 第一间:奥克维尔房子 Oakville市HarcroftCourt的独立屋(已于2017年9月交房) 2017年7月,以韦先生名义购买,合同总额为77万加元,该交易于2017年9月完成,该物业产权以男方个人名义注册。 该房子首付和成交费用(包括押金)的总金额为16万多加元,男家父母共提供了22万加元购买该房产。 装修后,奥克维尔的房子用作出租物业。 双方同意奥克维尔财产在分居之日的价值为大约85加元,当前价值为133万元。 ![]() 用于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有一笔来自韦先生的父母,首付款为$21.99万。这笔钱是给双方的礼物?还是给韦先生个人的礼物? 对此,李妈妈作证说,她在婚礼上曾听到韦先生的父母讨论为他们买房。梁先生还作证说,他听到韦先生的父母讨论在婚礼后给双方送钱,在多伦多买房。 但是,韦先生作证说,这笔钱是他父母给他买房的,并不是送给双方的。因为如果说出事实,对妻子是不礼貌的。 韦先生的父亲作证说,在儿子结婚后,他和妻子想给儿子在多伦多地区购买房产。他明白这是一笔不错的投资。为了筹集资金,他们卖掉了国内为退休准备的房产,变现了大约$20万加币。韦先生是他们唯一的儿子,这份礼物是专为他准备。这不是送韦先生和李女士的礼物。 韦先生的父母还说,他知道李女士已经在多伦多拥有房产,这是在她家人的帮助下购买的。他不希望李女士的家人看不起韦先生的家人,因为韦先生当时没有房产。 韦先生自己还说,他在任何时候都没有向李女士表示Oakeville市的房产是双方共同持有的。他仅处于投资目的购买它,而不是基于双方的生活方式或未来计划。抵押贷款是根据他自己的信用和名义安排的。双方从未在这套房子里居住过。分居后,李女士从未参与支付这套房产的抵押贷款和维护费用等。 李女士称,她为奥克维尔的房屋交易贡献了她的时间和精力。她积极参与房地产搜索,她查看了挂牌并参加了stage看房。 对比在奥克维尔房产搜索过程中,双方建立了一个“微信”群。 购买完成后,她和母亲参与了装修过程,包括材料和价格,以及解决装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法官最后判决时认为,男方父母为购买奥克维尔房子而预付22万加元的资金是单独送给儿子的礼物,女方在奥克维尔房子中没有任何产权。 第二间:Scott公寓 多伦多ScottStreet的楼花(已于2018年9月交房) 2017年9月,签订了楼花转让协议购买了Scott公寓,楼花原价约52万,两人加价9-10万购买。 李女士父亲友人为购买价预付了17万加元,其中11万转入双方的联名银行账户,另外转入转让人经纪的指定户口。 公寓单元2018年9月交接,双方同意,女方父母为最终交接提供了近46万的贷款,该物业以男方的个人名义注册。 分居之日,该公寓价值为82万加元,当前估价为90万加元。 在他们的婚姻期间,双方仅短期居住在Scott公寓单元。 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17年12月从女方的QueensQuay公寓单位搬到ScottStreet公寓单位,最终于2018年9月完成购买。 2018年11月或12月,双方离开Scott公寓单元,搬进了密西沙加娘家。不久之后,双方分居(2019年1月)。 因此,在分居之日,斯科特街的公寓也不是他们的婚姻住所。 用于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有一部分来自李爸爸的老朋友梁先生,首付款是$17.11万。这笔钱是梁先生给韦先生的礼物,还是借给韦先生或借给双方? 另有一部分来自李女士的父母,首付款是$45953.8加币。这笔钱是单独借给梁先生,还是借给双方? 男方称,对这套公寓的投资是他一个人完成的,前老丈人友人为购买该物业提供的17万加元是送给他一个人的礼物。 男方提出这个观点的理由是,在双方分居前,他与友人关系密切,几乎每周都会拜访他,与他聊天并在家里帮忙。 应男方的要求,友人还向他提供了一份签名的“礼物信件”,以协助他获得抵押贷款。所以,男方称赠予他购买该物业的礼物与对方的愿望是一致的。 值得一提的插曲是,根据法庭文件的叙述,2019年7月,女方当时与母亲和父亲友人一起到奥克维尔的家中取床,奥克维尔家当时是前夫和从中国来的父母的住所,当时韦先生和友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并报了警,韦先生被捕并被控袭击罪,在签订和平协议后,这项指控随后被撤销。 男方承认从娘家那里获得了46万元的贷款(他已部分偿还),但表示这笔贷款是给他一个人的,而不是双方共同的。 所以,男方还提出,前妻声称她在公寓拥有产权权益的说法毫无根据。该物业的购买价款主要由友人赠送的资金和以自己的信用获得的借款抵押资金支付。他还全权负责偿还女方父母的46万元贷款,以支付最后交割时到期的款项。 结果,法官最后相信男方的说法,认为李女士对Scott公寓没有产权股份,男方韦先生是唯一的实益拥有人。 第三间:Front楼花 多伦多FrontStreet的楼花(尚未交房) 2017年6月,以韦先生名义购买,合同总额大约55万,目前分5笔支付了近11万预付款。 1、2017年6月:$5,000元(来自L女士的个人银行账户) 2、2017年7月:$22,400元(来自L女士的的个人银行账户) 3、2017年10月:$27,400元(来自双方的联名银行账户) 4、2018年8月:$27,400元(来自双方的联名银行账户,但其中25,000资金是来自女方的信用额度lineofcredit) 5、2018年11月:27,400元(其中27,000元来自女方父母的联合信贷额度)。 双方同意该楼花公寓单元在分居之日的价值为67万元,以及当前市值为71.5万加元。 用于购买该房产的资金有一笔来自李女士的爸妈,首付款是$2.7万。这笔钱是借给韦先生,还是借给双方? 法官裁决:韦先生以信托方式给李女士持有该公寓50%的权益。 韦先生欠李女士爸妈的金额——用于购买房产而欠李爸爸和李妈妈多少钱,包括李爸爸和李妈妈偿还梁先生首付款的钱? 双方财产均分——李女士有权从韦先生那里获得多少钱,来均分他们的净家庭财产?在进行计算时,韦先生是否有权扣除他名义下房产的处置成本? 配偶赡养费——李女士是否有权获得韦先生的配偶赡养费?她应该得到多少配偶赡养费? 房产的分割会直接影响双方的婚后财产均分问题,具体的细节就不再赘述。而配偶赡养费问题,与双方的年收入有关,情况较为复杂。 最后,法官给出的裁决如下: 多伦多FrontStreet的楼花(尚未交房)——韦先生以信托方式给李女士持有该公寓50%的权益。 而另外两套房,李女士没有权益。 韦先生应向李女士支付$72,080.16加币,作为均分双方婚后净家庭财产。 韦先生应向李女士支付一次性配偶赡养费,$26,864加币。 诉讼中提出的任何其他索赔,均被驳回。 如果双方无法就以上费用达成一致,各方可以在21天内提交简短的书面意见(不超过三页)以及费用清单。各方可以在14天内以简短的书面意见作为回应。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到任何意见书,双方将被视为已确定以上费用。 最后结果是,三套结婚后才购买的房子,女方只分到半套,还是半套还没交房的楼花,其他两套价值分别为133万的奥克维尔房子和90万加元的Scott公寓尽归男方所有。从结果来看,韦先生算是赢了大部分,输了小部分。不知道大家对这起离婚财产分配的案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参与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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