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保利三期小区发生一起煤气爆炸事件,导致正在执行任务的振兴公安分局的两名民警一死一伤。 同时在爆炸中失去生命的,还有55岁的锁匠王立军,他的颅脑和胸腹腔内脏器官受到现场爆炸冲击而损伤,当场遇难。 王立军的妻子王艳丽认为,丈夫是接到警方通知后才前往现场的,同时他又是在履行《丹东市锁具技术开启服务人员治安管理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在协助警方处置事件时被炸身亡的,应视同“因公死亡”。 因此,警方应按照相关标准对王立军的死亡给予赔偿。 王艳丽感到十分疑惑:究竟谁应该为丈夫的死承担责任?
那是丹东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打来的电话,在通话中,王艳丽隐约听到对方说现场有煤气泄漏,需要丈夫到场进行技术开锁。这些年来,她总是陪着丈夫一起开锁,早就习惯了这份随叫随走的工作。王艳丽说,丈夫开锁速度快,经常协助警察行动,无论是抓人还是抓赌,他都随叫随到。作为妻子,王艳丽则负责给他拿工具,打下手。
爆炸现场视频截图 当天5时许,巨大的爆炸声响打破了清晨的宁静,同时也夺走了王立军的生命。爆炸的中心是保利小区三期的一户人家,旁边的一处房间,楼体外墙被炸出了一个房门大小的窟窿,与之相邻的十几间房屋的窗户也被炸飞,消防救援人员、医护人员则从爆炸现场奋力抢救伤员。当天8时许,丹东官方通报这起煤气爆炸事件,称已造成3死4伤。 多位当地居民告诉新黄河记者,事发后,政府出面替居民修缮了房屋,其间因为需要投奔亲属或者租房居住,政府还给每户居民每月6000元的住房补贴。有居民称,自己在外居住了两年多的时间,仍然领到了上述补贴。 这些,更加深了王艳丽要为丈夫的死讨要说法的想法。王艳丽认为,释放煤气的王某及其家人生死未卜,目前无人知道去处,是否具有为王立军的死亡承担责任的能力尚无法确定。更重要的是,自己的丈夫是被警方召唤去开锁的,警察理应为丈夫的人身安全负责。王艳丽表示,早在2007年,王立军就与丹东市公安局签署了一份《责任状》,此后他多次收到丹东市公安局的指令,协助警方出警开锁。开锁结束后,费用也一直由公安机关支付。她认为,这份《责任状》实际上是将锁匠置于弱势地位,“警察要求去,谁敢不去”,而警方明知道煤气已经被打开,却仍叫丈夫去现场,让他和警察一起进入高度危险区域,这本身就是预判上的失误,因此警方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上述结果,王艳丽无法认同,于是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1年4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王艳丽的赔偿请求。王艳丽继续提出上诉,2021年8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次驳回了王艳丽的上诉请求,依然维持原判。 王艳丽告诉记者,庭审期间,一审、二审法院未对警方现场采取的处警措施进行调查,也未对处置程序是否“科学、规范、得当、合法”进行调查。在二审庭审中,王艳丽一方提交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取“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警方在回答法官问话时承认存在多部门签发的事故调查报告,并承诺庭后一周之内提供。然而,警方始终未能提交这份关键的证据材料。王艳丽一方认为,警方作为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但拒不提供本案关键证据“6·19爆炸案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至今三年过去了,调查报告也没有出具。”
这份关键的调查报告,为何三年迟迟不见出具?日前,记者再次跟随王艳丽来到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希望获取本起爆炸事件(事故)的最终调查报告,该局法制大队一位陈姓民警告诉记者,该局不是此次爆炸事件的主要调查部门和存放调查报告卷宗的单位,因此他无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回复,也无法给予协调调取该报告。 无奈之下,王艳丽又来到了花园街道办事处,此前已经多次接待王艳丽的花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强表示,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确实成立了工作组,协调处置善后工作。由工作组内相关部门对受损房屋进行了统一修缮,并向在外居住的居民,每户每日发放了200元补助。但是,随着事件已经处理完毕,工作组已经解散。至于王艳丽提出的赔偿要求,街道办不便直接向上一级政府部门反映。面对处于尴尬境遇的王艳丽,王强认为,王立军是受警方委托前往现场开锁,后因爆炸导致死亡,赔偿事宜还应向警方咨询。
日前,王艳丽到振兴公安分局了解具体爆炸事件经过,但未获答复 针对王立军在协助警方开锁时身亡这一案例,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徐伟律师认为,这起事件的责任划分,应依据官方最终的事故调查报告来认定。徐伟告诉新黄河记者,如果在调查报告中分析得出警方对王立军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由警方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警方不履行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如果警方不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也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由于警察代表的是国家公权力,配合和支持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是公民的应尽义务,王立军签署《责任状》也是履行义务的表现,同时因公受伤或死亡获得抚恤或者补偿也应当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此外,李燕律师指出,在公安机关实际工作中,有大量私人参与警察执行任务的情况,如治安承包、警方线人等等,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人员的身份,导致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如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对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而如何保护是没有明确的,这就导致私人参与者的法律保障其实是缺失的,如果不幸负伤甚至牺牲,通常难以享受同等情况下在编警察享有到的抚恤和优待,所以,还是希望法律将这种私人参与警察任务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以及参与者在执行任务时程序的正当性。 |
电话:647-830-8888|www.66.ca 多伦多六六网
GMT-5, 2025-12-22 02:18 AM , Processed in 0.04630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