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14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平受贿一案。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730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李吉平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吉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吉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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