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成兴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认定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1万馀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8亿,判刑16年,并处罚金400万元。 对追缴在案的凌成兴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凌成兴利用担任江西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11万馀元。 2015年以来,凌成兴在促成、审议投资并收购股权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亿馀元。 法院认为,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事实和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构成自首。 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的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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