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据了解,某些国家的公司股东大多把公司的资产当成自己的,什么费用都可以从公司账上开支。但是在加拿大,这样做是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的。 根据加拿大税法的规定,公司和个人是完全分开的纳税实体,公司的钱只能用于公司的运作和投资,不能用于股东自己的消费。股东将自己的钱借给公司,永远不还,不收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关系,但是,股东是不能随便找公司借钱的,否则,有可能会被当成股东福利(shareholder benefits)在个人名下纳税,而且,还不可以作为公司的费用抵税,这样势必造成被双重征税。为什么税法会这样规定呢?道理很简单:我们的公司税税率只有12.2%(安省2025年小公司优惠税率), 而个人税实行的是累进税制,边际税率最高可以达到53.53%(安省2025年个人税率)。如果股东可以随便找公司借钱花,就没有人愿意将公司里面的钱拿出来交较高的个人税了。 //// ![]() ● 那么股东借款什么情况下会被当成股东的收入纳税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解析: Mast v. The Queen. 这个案例名字叫做:Mast v. The Queen. 2010年3月,税务局经过审计,要求纳税人补交大量税款,纳税人不服税务局的审计结果,上诉到加拿大税务法庭,2013年10月,税务法庭判定纳税人败诉。 这个案子的细节是这样的: 家住魁省的Mr. Mast拥有一个经营很成功的有限公司,里面有不少留存收益。2005年,他打算开始修建自己的梦中家园,可是发现自己手头资金不够。于是,根据他的会计师的建议,他跟他自己的公司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他的公司借给他和他的太太100万加币,用于买地盖房;这笔借款必须10年内全部归还,每年最低还款额度不能少于5万加币;贷款是无息的。 随后,Mr. Mast在2006 - 2008年期间从公司里面一共借出了$999,572用于修自己的房子,他们从2007年开始按照合同还款,到2013年2月底,实际欠款额是$566,000. 税务局在审计时发现了这个问题,经过调查,税务局认为,Mast从自己的公司借款,是基于自己股东的身份,而且,借款合同里面也没有一个真正的还款安排,所以,根据税法的15(2)条款,税务局认定这些借款需要当做Mast那几年的收入纳税,而且不能作为公司的费用抵税。Mast面临要补交几十万的税款和利息。Mast不服,上诉到税务法庭,最后被驳回。 ![]() 根据上面的案例,股东借款很可能会被当成股东福利需要在个人名下纳税,不过税法规定,以下这几种情况是例外的: 1. 这个公司本来就是从事提供借款业务的公司。比如,银行借钱给自己的股东买房子。 2. 这个贷款是以其雇员而不是股东的身份提供给股东的,而借入的资金用于购买自住房,购买用于工作的车子或某些公司的股份,而且,贷款还必须有真正的还款安排(bona fide repayment terms)。比如,在上面的案例中,如果Mast的公司给他公司的好几个非股东的雇员都提供了类似的借款,而且,借款支付了利息,有严格的还款要求,就可以被认为,他给自己的借款是出于他雇员的身份而不是作为股东的身份。 3. 这个贷款在公司提供贷款的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一年内偿还了,并且该贷款不被视为一系列贷款或其他交易和还款的一部分。比如,如果公司的会计年度是12月31日,股东在今年5月1日借的钱必须在明年的12月31日以前归还给公司;而且,不能在年底前偿还,然后在下一年的年初再次借入。 如果发生上述的几种例外情况,股东的借款可以不算做股东福利在股东个人名下纳税。其他的情况,所有借款一律需要被当成股东当年的收入纳税,同时不能作为公司的费用抵税。 加拿大的税法经过一百多年的不断修改变得逐步完善,尤其是公司税,条款更加复杂,作为纳税人,在行动以前搞清楚税务上的后果,始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的避税是非常重要的。否则,意外地掉到坑里,你可能会面临税务局征收的巨额税款以及利息和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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