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调查组发布了关于南京博物院受赠文物《江南春》图卷等文物管理问题的调查处理通报。 通报明确认定:当年7月8日,保管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画作估价从25000元篡改为2500元,随后通过同事以2250元的象征性价格将画作 “买” 走。 而此事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在当年12月接受外界调查时,涉事单位南京博物院曾向新华社记者出示过一份关键证据 —— 一张开具日期为2001年4月16日的发票。 发票显示,一名 “顾客” 以 6800 元的价格购得包括《仿仇英山水卷》在内的相关画作。尽管这张发票早已被揭露为虚假,但此次官方通报的结论,相当于对其造假事实予以正式确认。 事情至此已十分尴尬:一家国家级文博机构,为何在严肃调查期间,向国家级新闻媒体提供不实证据?其背后的动机与承受的压力,究竟是什么? 围绕这张发票产生的所有疑问,都直指事件的核心真相。耐人寻味的是,最终发布的调查通报,对这张发票及其引发的重大逻辑矛盾,却选择了只字不提。 我们认为,博物院向权威媒体提供疑似伪造票据的行为,本身已涉嫌多项违法违纪。此举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据、干扰调查、误导公众,相关责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其用意,是为了掩盖1997年盗卖文物的真相?还是为了遮掩其他更深层的管理漏洞?伪造证据的行为,性质往往比原始问题更为恶劣。 伪造证据,在法律层面通常意味着对真相的恐惧,往往指向比已暴露问题更加不堪的现实。此次官方虽未明言,但回避本身已是一种回答:那张2001年的发票,已然成为此案中一个无法解释的 “黑洞”。它的存在与虚假,反向照亮了事件中某些不愿被人看见的角落。 我们认为,此事绝不能止于对当年保管员个人的处理。必须进一步追问:是谁决定在调查期间出示这张假发票?决策链条是怎样的?其目的究竟是误导调查,还是平息舆论? 对此,调查组应当给出明确交代,并依法依规追究提供虚假证据者的责任。 文物管理的漏洞尚可修补,可公信力一旦受损,再想修复,便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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