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加拿大税务局追溯了多年前的一宗房产交易,给很多房主敲响警钟:伪装自住、短期倒卖获利,一旦被认定投机炒房,收益将100%按商业收入重税征收!就算在2023年反炒房新规落地之前的交易,也会被查到! 2023年正式生效的住宅房产(含出租物业)反炒房新规,旨在“减少市场投机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按照该规定,若房产持有时长不足12个月,房主出售房屋所得的资本收益无法再享受自住房免税政策(PRE)。一旦触犯这条规则,卖房收益需全额按经营所得计税,而非资本收益仅需缴纳50%税款;因身故、残疾、离异、工作调动等特殊生活变故卖房的情况,可享受相应豁免。 尽管新规2023年才落地,但加拿大税务局(CRA)若认定屋主存在房产投机、短线倒卖牟利的行为,仍可追溯核查2023年之前的炒房交易。上周就宣判了一起相关案件:一名温哥华女屋主因出售公寓获利却套用PRE免税,其2018年的税单被CRA重新核定。 该屋主于2015年2月以66万加元的价格,签下一套北温期房的购房合同。楼盘竣工后,她在2017年10月正式收房。 2017年12月6日,她将这套房产挂牌出售;房屋未能即时成交,2018年2月21日她更换中介再次挂牌。2018年3月22日,该房产以116.1万加元成交,交易于2018年6月28日完成。扣除各项成本后,本次卖房获利约45.7万加元。 ![]() 这名屋主将该房产申报为自住房,因此未在2018年税单中申报这笔收益。但CRA不予认可,重新核定其税务,认定该交易属于经营行为、构成贸易性质的投机交易,要求这45.7万加元收益全额计入经营所得计税。 根据《所得税法》,只有被认定为资本资产的房产,其出售收益才能适用PRE免税政策。若个人出于经营目的出售房产,该房产则不属于资本资产,收益无法享受PRE免税。 税务法庭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这名屋主买卖该公寓的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活动。若判定为经营行为,这笔收益将归入经营所得类目,卖房利润需全额缴纳经营所得税。 过往司法判例总结出多项判定标准,用以区分资产交易属于经营所得还是资本收益,考量因素包括:房产属性、持有时长、同类交易的频次与数量、对房产投入的改造工作、卖房缘由以及屋主的主观动机。 法官逐一核查各项判定依据,并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该房产从2017年10月收房到2018年6月售出,持有时间较短,符合投机交易的特征。 第二,经查实,该屋主与其前夫多年来多次进行房产交易,其中多笔交易性质尤为明显。例如二人曾在2005年10月联手以420万加元购入一套西温房产,并额外出资翻新,该房产2010年7月折价售出,相关亏损当时已按经营亏损申报抵税。 2008年6月,她与友人合资(双方各占50%份额),以约69.8万加元购入一套西温公寓。该房源数周后便挂牌出售,2009年6月最终成交,实际回款58.8616万加元,产生亏损。 此后她试图修改2009年税单,将自己分担的亏损申报为经营亏损,这一行为引发了CRA的问询。她在写给CRA的信件中称,自己计划开展小型房产翻新项目以此增收,这套公寓便是首个项目;同时表示自己拥有丰富的房产购置与翻新经验,迁居温哥华后,房地产自然成为她的投资方向。 庭审中,该屋主辩称自己于2017年11月3日向这套北温公寓搬运了部分物品,11月下旬又添置了两张沙发、斗柜、床头柜、主卧床铺以及次卧沙发床等家具,两个女儿居住在次卧。她声称,2017年11月23日至2018年6月期间,自己一直在此居住。 法官并未采信该说法。证据显示,她名下另有常住房产,在女儿未前往前夫住处时,母女二人实际一直居住于此。法官指出:“两名十几岁的女儿此前在三处住所都拥有独立卧室,很难相信她们会搬入面积更小的公寓,还要共用一间卧室。” 法官还补充,这套公寓并未安装无线网络,她的驾照、CRA登记地址也均未做变更。此外,房源挂牌时,中介标注该公寓为“全新房源”。 法官表示:“实际居住绝非简单搬运几件物品即可认定。她在2017年12月6日就将房产挂牌出售,与此同时又宣称正式入住、将其作为主要居所,逻辑上难以成立。” 综合全部证据并结合常理判断,法官认定:屋主并未将这套公寓作为日常居所,她与女儿的主要居住地仍是那套四居室住宅。 最终法官裁定,该屋主购入这套公寓的核心目的就是投机,本意便是转手倒卖赚取差价。因此,本次卖房获利依法全额按照经营所得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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