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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路,几乎全被焊死了

2026-7-31 03:01 PM| 发布者: 雪山狐| 查看: 50|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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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一份公告,全文不到三千字,却在高净值圈子里炸开了锅。

核心内容只有一句话:从今天起,个人往离岸信托里装资产,增值部分按20%缴个税。不是建议,不是征求意见稿,是即日起生效的正式文件。

这不是一次税率的微调,而是一次规则的改写。过去十几年,国内富豪们最擅长的“offshore避税游戏”,正式宣告终结。

要理解这份公告的分量,得先搞清楚一个基本事实——过去这些年,离岸信托到底有多火?

据公开数据统计,杰克马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阿里股份,市值约1119亿元;东哥在京东上市前就将所持100%股份装入离岸家族信托,当时价值超333亿元;雷总把65.78亿股小米股票,约560亿元,托管于香港离岸信托;拼多多黄峥转入882亿元,美团王兴转入188亿元。

2023年,中国高净值人群的离岸信托规模突破2000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4万亿元,五年间激增300%。开曼群岛注册处2026年一季度数据显示,新增注册的特殊目的公司中,37%的最终受益人是国内高净值人群,同比增长12%。

说白了,在国内顶级企业家的圈子里,离岸信托几乎是一个“标配”。没有离岸信托的富豪,反而显得另类。

他们为什么这么热衷?原因很简单——不交税。

离岸信托的避税逻辑,说起来也不复杂,核心就三条。

第一条,装入即“冷冻”。个人将股权、房产等资产转入离岸信托,法律上所有权转移给了境外受托人。过去的规则下,这个转移行为是否构成应税的财产转让,界定模糊。很多人主张“没收到现金、没变现”,就不算实现了所得,自然不用交税。于是,几个亿的股票增值就被“冷冻”在信托里,一分钱税不用交。

第二条,不分配就不交。这是离岸信托最精妙的设计。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投资收益——股息、利息、股权转让利润——只要不分配给境内受益人、不汇回境内,税务机关事实上难以掌握信息,也就无从征税。资产在离岸账户里利滚利,年复一年地增值,而国内的税单上干干净净。

第三条,多层架构做掩护。个人→BVI公司→开曼信托→底层资产,用多层持股把“控制”比例稀释到25%以下,既避开了关联交易的监管,又让税务机关难以穿透认定实际控制人。

这三条路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避税闭环。资产装进去不交税,赚的钱不分配不交税,架构复杂到查不动。

一个月薪两万的上班族,个税被代扣代缴、分文不少;而身家几十亿的企业家,通过离岸信托持有的巨额资产,多年来几乎没有为国内税收做过贡献。

这种税负失衡的局面,在7月24日这一天,被一份公告彻底打破了。

2

先说最狠的一刀:存续期间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需纳税。

新规第四条写得明明白白,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翻译成人话就是:钱在离岸信托里待着不动,也得交税。不分配要交,不分红也要交。过去那个“只要不汇回国内就没事”的灰色空间,被一刀切没了。

更狠的是配套细则:转让损失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减;“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互不抵减;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一律不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

打个比方,以前离岸信托像一个带锁的保险箱,东西放进去就安全了。现在这个保险箱变成透明的了——不仅看得见,每年还得按里面的增值额交“保管费”。

第二刀:设立环节,装入即征税。

新规明确,居民个人将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个税。

这意味着什么?假设东哥2014年装入信托的333亿元东哥股份,按粗略估算,设立环节理论应缴税款约66.6亿元;雷总560亿元大米股份,设立环节理论应缴税款约112亿元;孙宏斌459亿元融创股份,约91.8亿元。

注意,这些都是理论数字,实际计算要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但量级摆在那里——即便只是设立环节,涉及的税款也是几十亿甚至上百亿。

第三刀:反避税条款全面封堵。

过去那些“聪明”的架构设计,这次被逐一击破。

通过多层SPV稀释控制权?新规规定,被动所得占比超过50%、无实质雇员和经营场所的境外组织,直接认定为“境外实体”,穿透到信托和个人层面征税。控制权按多层持股相乘计算,中间层超过50%按100%计算,25%受益权或表决权即可触发。

拿了外国护照想一走了之?第六条规定,居民转非居民当日,按信托市价减原值清算交20%——这是一道“信托版离境税”。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有外国国籍或永居权但主要经济利益在境内的个人,仍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继续全球征税。

“钱在信托里、人在国内花”?第十二条规定,信托帮个人还债、担保、代付学费房贷、低价转让房产等行为,一律视同向关联居民个人分配,按市价计算所得交20%。

说白了,能想到的避税路径,这次几乎全被焊死了。

3

有意思的是,这份公告的出台,并不是一次突然袭击。它的背后,是一套已经运转了十年的全球信息交换网络。

2014年,OECD推出了CRS(共同申报准则),全球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这一多边税收征管互助机制。BVI、开曼这些传统“避税天堂”,也在压力下陆续加入。金融机构需要自动向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国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委托人是谁、受益人是谁、账户流水多少,全部互联互通。

过去,税务机关不是不想管,是管不到。离岸金融中心信息不透明,跨境涉税信息获取难度大。现在,CRS把信息壁垒打通了,而这份公告,则提供了征税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细则。信息有了,规则也有了,闭环形成了。

90天补缴窗口,更是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不是要秋后算账,但账必须算清楚。

新规第十七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2026年1月1日前存续期间产生的未缴收益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

从7月24日算起,这个窗口期大约在10月中下旬关闭。逾期不缴的,按征管法加收滞纳金;被认定为偷逃税的,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金额巨大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一边给了台阶,一边亮了红线。

这个设计相当讲究——既要确保税款应收尽收,又给存量纳税人留出了调整资产结构和筹措资金的缓冲期。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这份公告的出台,恰逢其时。

十五五规划明确提出了“规范资本所得、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方向。当4亿工薪族每月被代扣代缴个税、最高边际税率达到45%的时候,一部分最富裕的人群却通过离岸架构长期零税负,这种局面不可持续。

正如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在接受采访时所说的那句话:

“没有哪个群体可以凌驾于税法之上。”

对离岸信托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是在创设新税种,而是对个人所得税法已有规则——居民全球所得纳税——的细化与落实。

当然,也需要说一句公道话:离岸信托本身不是洪水猛兽。债务隔离、婚姻财产保护、跨代传承安排、家族治理结构设计,这些合法功能是受法律保护的。新规打击的,是“以避税为唯一目的”的离岸架构,而不是正常的跨境资产管理和财富传承需求。

公告也保留了境外已缴税款抵免机制,避免双重征税;提供了5年分期缴纳的弹性安排,照顾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纳税人。这些细节说明,政策的目标是“规范”而非“封杀”。

对普通人来说,这份公告不会让你多交一分钱税。如果你没有离岸信托,它跟你的日常生活没有直接关系。

但它传递了一个很清晰的信号:在今天,税务公平正在从口号变成具体的制度安排。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税收差距,正在被一点点拉平。

过去那些年,离岸信托是国内富豪们的“标配”。从今往后,它回归为一个普通的法律工具——有用,但不再神秘,更不再免税。

时代的底色,正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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