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最近正在张罗帮国内亲友申请来加拿大探亲,或者委托国内中介代办出国手续,有一道关乎法律责任的新规,你不得不提前知道。
国务院令第 841 号——《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已于 2026 年 7 月 22 日公布,2026 年 9 月 15 日正式施行。这份新规的核心意义在于:把以往界定模糊的罚款和黑名单,变成了白纸黑字的明确数字。违法成本看得见了,威慑力也更强了。
对于加拿大华人来说,有三类人群需要特别关注:有国内亲属探亲计划、打算委托中介办手续,以及在加拿大从事移民顾问工作的。下面逐条拆解。 虚假邀请函,这次真要挨罚帮国内家人申请来加拿大的探亲签证,很多人图省事,要么套用模板、要么虚构行程或夸大邀请事由——"就是走走形式"。以前出了问题,最多是拒签收场,对邀请人到底怎么处罚,规定并不清晰。 新规把这块说清楚了。 国务院令 841 号第 3 条明确:单位或个人为出境入境人员出具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必须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 11 条则把罚款写明白了:个人为他人出具虚假邀请函,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一并没收;单位出具虚假邀请函,罚款升至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不止罚钱。第 5 条还规定,外国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境的,可被决定 1 年至 5 年以内不准入境。也就是说,你帮国内亲戚"随手"写了一封不实邀请函,不仅自己可能挨罚,亲戚上黑名单后想再来加拿大,门都没有。 小红书社区里,有用户留言记录了这类事故的真实后果:"之前找中介办加拿大旅签,非让我做假流水,后来被大使馆发现直接五年拒签,中介早就跑路了。"新规施行后,这不只是申请人倒霉,出具虚假材料的人也得承担明确的法律责任。 底线很简单:写探亲邀请函,住宿安排、亲属关系、邀请事由,必须 100% 真实。
出国中介,从"放任"到"严管"2018 年以来,国家取消了因私出入境中介资格审批,市场门槛大幅降低。随之而来的是中介良莠不齐:虚假宣传、诱导客户做假流水、泄露个人隐私……消费者被坑之后,往往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仗维权。 新规正面回应了这个问题,核心是"备案制+负面清单"。 第 7 条:国家对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实行备案管理。新机构须自设立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备案;新规施行前已在从事该业务的,须在 90 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 7-10 条还明确列出中介禁止行为的负面清单,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协助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或出售客户个人隐私、超出备案范围经营等。 第 13 条对违规中介的处罚也写得很硬——违法所得 2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 2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消费者来说,这是好事:以后找国内中介办签证被坑了,维权有明确的法规依仗,不再是"拉倒认命"。 不过,有一条款对在加拿大的华人影响更直接——第 8 条最后一款明确规定:"境外企业、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出境入境中介服务。" 加拿大 RCIC 的"两难"与出路这一句话,在加拿大持牌移民顾问(RCIC)圈子里掀起了不小的波澜。 靠微信群、小红书在线接国内客户单子,已经是不少 RCIC 的常规操作。但在新规第 8 条框架下,即使顾问人在加拿大,只要通过线上渠道直接向身在中国的公民提供有偿签证或移民代办服务,并在国内完成商业转化,实质上已构成"跨境提供服务"——在未按第 7 条于国内设立实体机构并完成备案的前提下,属于违规操作。
而且,这不仅仅是触犯中国法律的问题。 根据加拿大《移民和公民顾问职业行为守则》(SOR/2022-128 第 4 条,Compliance with applicable legislation),CICC 要求持牌顾问必须遵守其提供服务所在地以及客户所在地的适用法律。换句话说,中国 841 号令第 8 条若被违反,同时也会触犯 CICC 职业守则第 4 条,理论上存在被吊销加拿大牌照的纪律风险。 Reddit r/ImmigrationCanada 上,顾问们对此的焦虑相当真实:
但新规其实也在第 8 条里留了一个口子:从事出境中介服务的,"还应当已经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者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这意味着,RCIC 可以与国内已完成备案的合法出入境机构签署 B2B 子合同——由国内机构负责境内招徕和文案初审,RCIC 负责加拿大端的法律递交。这条路合规,也能保护客户不因代理方身份问题被标记。 对国内亲属委托 RCIC 办理加拿大签证的华人来说,也要留意:你的顾问是否在中国这边已经有合规安排,是一个值得主动问一句的问题。
黑名单有期限了,权益更有保障过去被限制出入境,当事人最怕的不只是"被限"本身,而是不知道限多久,也不清楚能怎么申诉。 新规在这块做了两件事:明确期限、明确告知义务。 第 4 条: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可被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6 个月至 3 年以内不准出境;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回国之日起同样是 6 个月至 3 年。 第 5 条:外国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因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禁入境期限为 1 年至 5 年。 第 6 条:对依法决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决定机关必须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救济途径(涉及国家安全或刑事侦查的除外)。 两相对比,变化显而易见。旧制下,"黑名单"的时限和申诉路径常常不透明,当事人既不知道要等多久,也不清楚能向哪里求助。新规把期限写进条文,同时要求书面告知救济途径,给了当事人"预期"——知道边界在哪,也知道怎么走救济流程。 当然,反过来理解:一旦上了这个有期限的黑名单,出国计划就真的暂时没了。违法成本的明确化是双向的。 三点记住就够了新规 9 月 15 日施行,对于有出国或协助他人出国需求的加拿大华人来说,与其等到踩坑才研究条文,不如现在就记住三件事:
这不是遥远的政策新闻,而是当下出国计划的"硬约束"。 本文相关信息采集于 2026 年 8 月,请以最新公开信息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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