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1号公告,要求离岸信托历史欠税在90天内主动申报缴纳,10月22日截止。 结果,10月19日,税务总局又发布《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问答》,一口气明确6个执行细节。 ① 融资利息不能扣。 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不得抵减应税所得。财产转让损失可以在同一年度抵减财产转让所得,但关联方转让损失除外。 ② 境外企业所得税不能抵个税。 不过,按企业实际缴税之后的信托收益计算个人所得税,并非直接按照税前利润重复征收。 ③ 历史信托收益打包补税,管理费不能扣。 ④ 装入信托之前的未分配利润也要算。 境外实体装入信托时未按规定缴纳个税的,之前累计的未分配利润,也要并入信托存续期收益申报纳税。 ⑤ 员工股权激励信托有条件排除。 企业设立、员工本人不控制的薪酬性质信托,不适用此次离岸信托规则,但股权激励收益仍依法纳税。 ⑥ 应缴未缴个税超过10万元,就达到延长追征期限的金额标准。 这次我更想讨论的不是税率,而是税务总局打补丁的方式。 21号公告7月份就发布了,给了纳税人90天申报期。 现在距离截止日期只剩3天,突然又补充6项解释,而且不是无关痛痒的操作指南,而是直接涉及计税依据、成本费用扣除、历史利润、追征期限等重要问题。 我就有几个问题想问: 第一,这些问题7月份制定政策时,难道没有充分考虑吗? 第二,如果当时已经考虑清楚了,为什么不一并公布?为什么要让纳税人、税务师和信托管理机构在规则不完整的情况下,自己摸索近90天? 第三,既然临近截止日期又补充了这么多重要解释,有没有考虑相应延长申报期限? 截至10月20日,我没有看到同步延期的安排。10月19日的官方提醒仍然要求10月22日前完成申报缴税。 税法可以严格,税款可以依法追征,但不能要求纳税人在政策口径尚不充分明确的情况下,承担全部理解和申报风险。 尤其是这种涉及跨国资产、历史利润、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复杂税务事项,三天时间够重新测算税基、取得资料、完成申报吗? 这不禁让人想起一个老词:半夜鸡叫。 政策解释可以补,但纳税人的申报时间是不是也应该相应补回来? 税收法定不仅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也要求征税机关及时、明确地告知纳税人究竟该怎么纳税。
Finding点评:说到底,在中共的这套体系里,根本就没有“纳税人”这个概念,只有“被征税的人”。 富人的信托也好,穷人的工资也好,规则怎么定、什么时候改、改多少,从来不是跟你商量的事。 区别只在于,有的人先被割,有的人后被割,韭菜终归是韭菜,早晚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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