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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母亲男友性侵 女童竟然“很开心”

2016-9-26 09:50 PM| 发布者: 94852| 查看: 42|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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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境示意图,非当事人。取自网络

  范姓男子声称要让同居女友的11岁女儿小雯了解人体构造,预防在外被遛鸟侠惊吓,竟在家中裸体走动,进而趁女友不在家时性侵她得逞。小雯警询时,对遭受侵害一事表示“很开心、享受”,法官认为,范男恶行已造成小雯的两性关系与性自主、伦理观念严重混淆,判处范男有期徒刑3年2月,可上诉。

  台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郑妙君表示,小雯对加害者产生情感,甚至帮忙求情,可能是“斯德哥尔摩症候群”,也不排除是从小缺乏父爱,希望能像母亲一样有人可以倚赖、被呵护,就算遭狼吻,也不愿断开与加害人的关系。

  判决书指出,范男与女友、小雯同住4年,对小雯相当照顾。但从103年起,范竟与女友达成共识后,在家全裸走动。2个月后,范男趁女友假日外出上班,在不违背小雯意愿下,在住处猥亵、性侵小雯,事后还对小雯表示“这是我们的祕密,不能对别人说”。

  邻居瞥见在家全裸的范男,担心小雯遭不测,立即报警但来不及阻止悲剧。范男被揭穿后一度否认犯行,直到审理时才认错,并接受心理咨商。小雯在社工咨询时,对被害过程频说“不知道”、“担心被妈妈骂”;警询时被问及被害时感受,回答“很开心”;被问及为何不推开或拒绝,小雯回答“因为很享受”。

  一审法官认为,范男触犯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但与小雯达成和解,小雯也求情,因此处范男2年徒刑,缓刑5年,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向小雯支付50万元赔偿金。台南地检署检察官认为此案不符减刑要件,上诉二审。

  二审法官认为,范男犹如小雯的父亲,竟罔顾伦常,图一己性欲,造成小雯对男女感情与亲情界线认知发生混淆,犯罪情节重大,无何情堪悯恕之处,且事后拖欠赔偿金,且不符缓刑要件,因此撤销原判决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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