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宁波法院 9月30日发布消息,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天公开宣判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受贿案,对被告人王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专题)二百万元;对王敏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 宣判现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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