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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大还是法大?习近平的强硬回答

2014-10-31 10:52 AM|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53| 评论: 0|来自: 多维

 1985年,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的彭真被问到“党大还是法大”时,“我也不清楚”的回答成为了外间讨论党大还是法大必谈的案例。在近30年后的今天,这一问题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假设,被问到这一问题的是习近平,那么他又会以怎样的方式作答?中共四中全会给出了答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毫不讳言党大还是法大这一问题,而是以“两个必须”理直气壮都回答了这一问题,那就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必须坚持中共的领导,“党的领导”要借助于“社会主义法治”。中国人讲求“纲举目张”,中共信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辩证法,在这里“坚持党的领导”是纲,“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是目,在习近平眼里和中共的逻辑中,这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并非二元对立。以西方宪政的逻辑来看,这显然是荒谬的,但中国社会更为广泛的认知中这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基本的前提是中共是以民为本的,是能够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是与腐败问题水火不容的。如若不然,国民党“党治”的历史警示并不遥远。

  争论背后的预设前提和逻辑

  有关“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由来已久,1988年的全国“两会”上,又有记者就这个问题请教人大副委员长周谷城,得到的回答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党比法大;但是,党章和宪法都明文规定,党应当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政党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比党大。我最后的看法是:党大,法也大。”现在来看,这句话可以作为习近平提出“两个必须”的一个注解。也许有人要质疑,“党大,法也大”的提法是矛盾的。显然,这种疑问是建立在一定的预设前提和特定逻辑之上的。这里的预设前提就是,将“党治”(中共所说的党的领导)放到“法治”的对立面,认为“党治”就是“人治”。这种理解的前提是西方的宪政,即三权分立的逻辑。以这样的标准衡量中国的法治,有刻舟求剑之嫌。首先,虽然“党治”有很大机会走向“人治”,但并非就一定是“人治”,“人治”只不过是“党治”可能出现的情况中的一种;其次,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传统文化,中国都存在有别于西方的独特之处,这是客观事实。因此,以西方的标准来衡量中国的政事,显然可能陷入各说各话的悖局。

究竟党大还是法大,一直是西方向中共追问的问题

  客观而言,对于中共“党大于法”的质疑,实际上更多的是对于法律和宪法没有真正落实的质疑,是对有权有势的官员“逍遥法外”、徇私枉法的质疑,更是对“人治”传统的质疑。中共一些官员法律意识淡薄是不争的事实,不独基层官员视法律如敝屣,而且有时高层官员也“无法无天”。前中央政治局委员薄熙来在重庆“唱红打黑”时,践踏法律已是共识。时任重庆公安局长的王立军更狂言“打黑除恶,法律无障碍”。前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执掌政法委书记权柄10年中,权力干预司法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这些都是外界质疑中国“党比法大”的理由,但实际上这些案例更多的是“权比法大”体现,是权力的异化后的“人治”。新华社有关四中全会的报道坦诚:中国仍在努力摆脱两千多年的“人治”阴影,一些党政官员历史上形成的“特权观念”、“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等思维和作风,导致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然存在,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成为了腐败蔓延的重要原因,危及执政党地位和国家长治久安。

  中共四中全会公报,有人统计23次提“依法治国”,13次提“党的领导”,而四中《决定》以14次提到“党的领导”,并将“党的领导”列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要坚持的第一原则。因此有观点认为,其主体和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工具,“由党领导才能依法治国,党对法律具有绝对凌驾性”。这显然没有看到习近平在四中上对于官员权力的限制——“坚决查处知法犯法、违法用权”,“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将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这些都明确强调党员、官员要在党纪国法的框架下行使权力,也即习近平之前提到的“将权力关进笼子里”。这里的笼子,当然既包括中共党内法规条例,也包括宪法和法律,而且党法的笼子可能比宪法、法律的笼子扎的更密,即四中《决定》所说的“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2012年11月,由习近平操刀的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三个自信”,即“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习近平在中共四中全会毫不讳言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不仅将二者放到一个辩证的关系中,更是展现出了这样的自信和坦然。过去两年时间,从上台伊始宣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到十八届三中全会亮出“顶层设计”的改革蓝图;从正人先正己的政治局“八项规定”,到整饬官风的群众路线活动,以及打破“刑不上大夫”反腐打虎……习近平都展现出对自己所认定的政治信仰的高度自信。这也是为什么四中《决定》并未讳言“党大”,而是将“党的领导”如此理直气壮地向外界宣示的原因所在。这一点再次让人们想起了习近平之前所说的话——有些吃饱了没事干的外国人,对我们说三道四。中国一不输出革命,二不输出饥饿和贫困,三不去折腾你们,还有什么可说的。”

  “以党治国”的历史警示

  从现实来讲,人们所关心的并非“党”大还是“法”大,而是其背后所隐含的内容,即是否能够实现中国《宪法》所明确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及中共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中国《宪法》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也为中共以执政党的身份领导推行“依法治国”提供了法理基础,而在社会层面,“党的领导”在中国社会更为广泛的认知中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在于,如果“党”在“法”的框架下,将权力限定在“法“的笼子里,通过“良法”实现“善治”,所谓的“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也就没有了意义。

  回想辛亥革命时期,中华民国推翻满清,建立共和,但议会制度的试行并不理想,国民党创建人孙中山转而接受列宁的政党理论和思想。孙中山把革命进程分为三个时期: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这三个时期也称之为军政、训政、宪政的三个阶段。军政是第一阶段,也即北伐战争时期,用武装力量平息内乱,扫荡军阀,统一中国。训政作为第二阶段是指以党建国,以党治国,即所谓党国之治。因为中国漫长的专制统治造成人民缺乏民主意识和管理能力,孙中山认为人民一下子当家作主不可能,需要国民党代为管理,并且由其训练人民养成参政、自治、民选的能力。第三阶段是宪政,旨在制定宪法,结束党治,还政于民。

  国民党军政结束于1927年的北伐战争,以党治国的训政始于1928年。然而,众所周知,训政的实施与结果却令人大失所望。国民党利用训政垄断党政军大权,清除政治异己,剥夺人民自由,贪污腐败问题横行朝野,招来各界人士的不满和反对。据称,当年蒋介石就张口闭口“党国”,国民党将领也是一口一个“效忠党国,效忠领袖”。这里所谓的党国(The Party-State),就是党拥有国家,党独占政府,社会的一切皆是党的囊中之物。也正因为如此,国民党终因腐败问题的积重难返,矢志“既打老虎,又拍苍蝇”的“小蒋”——蒋经国亦无力回天,最终败走台湾,偏安于一隅。这也是人们忧心“党”凌驾于“法”之上的原因所在。

  “用一种少有的刚烈之势开局”的习近平,显然明白当年国民党“党治”之弊,他上位之初就曾在党内警示:“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强调“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不到两年时间已有50多名省部级高官落马,周永康案的查处则打破了人们固有地“刑不上常委”认知,习近平一步步兑现了自己“老虎苍蝇一起打”承诺。四中《决定》再次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这些都可以看做是好的开始,但前车之鉴尤未远,扮演中国一切事务领导者的中共仍有隐忧。  (季北群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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