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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国安法公布细则:外国政治组织须配合提供资料

2020-7-7 01:59 PM| 发布者: 把酒东篱| 查看: 105| 评论: 0|来自: 世界新闻网

香港国安委6日举行首次会议,全体成员亮相。(央视新闻)

港区国安法6月30日深夜实施后,根据该法成立的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6日举行首次会议,并将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刊宪公布,7日生效。该实施细则规定,警方侦办国安案件,在紧急情况下可不需手令即可搜查;而官方更可冻结及没收危害国安罪行者相关财产。

细则同时授权香港警务处长在需要下,经保安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长提交包括在香港的活动,以及个人资料、资产、资金来源、开支。拒不提供者,一经定罪将被罚款港币10万元(合1万2900美元)及监禁六个月;若提供虚假或不完整资料,则将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二年。

特殊情况 警可无手令搜查

细则提到,为侦查危害国安罪行,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入和搜查有关地方进行搜证。但在特殊情况(如紧急情况)下,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务人员可授权其人员,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进入有关地方蒐证。

细则还授权警务人员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怀疑犯下相关危害国安罪行而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并限制其离开香港,以免涉案人潜逃海外。但交出旅行证件者,也可书面向警务处长或裁判官申请发还证件,并批准离开香港。

官方可冻结危害国安者财产

细则指出,香港保安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安罪行的相关财产,可藉书面通知指示“任何人不得处理该财产”。而原讼法庭可在律政司长申请下,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

同时,香港律政司长也可向原讼法庭申请限制令或押记令,禁止任何人处理相关财产的任何可变现部分。而且,律政司长并可向法庭申请没收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并命令在订定期间内妥为缴付追讨款额。

网络讯息危及国安 可要求平台移除

细则更规定,警务处长若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网络上发布的讯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加以移除。

而警务处长还可要求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触相关讯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若发布者未即时合作,且有关资讯会继续在网上严重影响公众,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检取有关电子器材,并作出行动尽快移除。

细则更规定,网络讯息发布者不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安讯息的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一年;如有网络服务商拒不移除,或限制、停止其他人接触相关讯息,一经定罪,则可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同时,有关人员也可在指定情况下向裁判官申请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要求有关服务商按情况所需,“提供有关身分纪录或解密协助”。

细则还规定,为协助侦查危害国安罪行,或有关罪行而获得的利益,律政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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