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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嘉堡绑架华人案件背后还牵引出家中藏毒,警方控告法官怎么判?

2020-9-21 08:45 PM| 发布者: 贫民张大嘴| 查看: 522| 评论: 0|来自: 星岛环球网

一名华裔青年较早前遭人绑架,警方在其寓所调查绑架案时,发现他家中藏有毒品,探员在华青获救后,约他在咖啡店作非正式没纪录见面,确认其身份与归还寓所钥匙,期间探员劝吁华青在律师陪同下自首,该名华青因而被警方检控藏毒罪。法官认为警方做法违反执法原则,判被告非自愿所作口供无效。

(遭绑架华青于士嘉堡Alton Tower共管柏文内遭警发现藏有毒品。Google Maps)

安省法院上月对被控藏毒华青是否在自愿下向警方作供与自首作出裁决。法官提到该宗警方在调查毒品案过程中,涉及被告落口供程序是否恰当的案件,法官原定3月下旬宣读判词,鉴于疫情法院暂停运作,判词延至最近才颁下。

安省法院法官利文(Judge Libman)在判词内提到,案中华裔被告被起诉5项贩运及藏有受管制物品罪名。案件发生在2018年3月16日,案中华青与其友人被人用枪指吓及暴力绑架。

多市警队接获求助电话展开调查,警员进入当时属被绑架受害人的华青位于士嘉堡Alton Tower的共管柏文单位调查时,在单位内发现藏有毒品。

警搜获大麻狂喜丸各3公斤

警方不久后在绑架者汽车车尾厢找到被绑架华青,事主获救后情绪绷紧,明显受严重打击,他很关注同时被绑架友人的安危,当时警方关注其被绑架事故,向受害华青录取口供,华青当时没有被视作任何案件的疑犯,只是以受害人身份协助调查,而当时警方亦未有提及在其寓所内找到毒品一事。

不过探员原来在其被绑架翌日(17日)下午,持手令到其士嘉堡柏文单位搜查,当时单位内无人,探员在单位内搜出逾3公斤大麻、近3公斤狂喜丸及超过9,000元现金。

负责调查单位藏毒案件的探员,知道其中一名住客是绑架案的事主,他们进入单位搜查时,亦发现屋内有事主姓名的文件,以及他于万锦市另一居住地点地址,屋内有男性及女性衣物,其中一厕所内有3支牙刷。

华青冀尽快返回士嘉堡居所,他联络警方称希望取回单位锁匙,其中一名调查毒品案的探员麦克尔康(McIlhone)获悉此事,最终警方与华青在市内一间咖啡店见面。

当时与他见面的两名探员包括麦克尔康在内,都知道警方有可能会起诉华青与毒品有关等罪名,但该华青明显不晓得此事,只为取回单位钥匙而来;华青向探员展示驾照确认身份,探员将单位钥匙归还。

警非正式劝吁华青自首

探员麦克尔康在庭上作供时表示,与被告在咖啡店见面时,曾表示警方在其单位内找到一些东西,建议他最好寻求法律意见,原因是他可能会被检控;不过麦克尔康也于庭上承认,整个在咖啡店见面的内容没有纪录下来,也是属于非正式见面。

法官从作供探员口中得悉,他们没有正式向涉案华青提到他有权保持缄默,也没有明确向华青言明,他有权反对警方在其单位内搜出物件,将用作对其不利的指控证据。

漠视被起诉前基本权利?法官称难接受警方做法

主审法官判词强调,争议重点在于被告是否在非自愿情况下被要求自首作供是此案核心问题。

法官坦言难以接受具相当调查经验的探员,在非正式及没有纪录双方对话的情况下,与可能被起诉人士会面及建议其自首,警方所为是漠视华青未被起诉前的基本权利,裁定被告非自愿下所作口供无效。

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论点,控方指警方没有强迫被告到警署录口供,被绑架的被告获警方营救,于翌日相约他到警署以外地点归还其居住单位锁匙;控方形容警方与被告的所有互动,都没有出于违反被告意愿,探员与其会面与归还钥匙过程也符合程序。

控方指探员与被告在咖啡店见面,探员穿便衣出现,也非驾驶警车到场,明显希望以一个令被告“感到舒服”的方法见面,探员建议他寻求法律意见到警署自首,仅属“温馨提示”,完全见不到有强迫的意思,被告有绝对自主权与自由度,选择是否在律师陪同下到警署。

应安排被告到警署取钥匙

代表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探员与其当事人的非正式会面,是在被告遭绑架后翌日,当时被告仍处于“惊弓之鸟”的精神状态;探员与其当事人在咖啡店见面时,已知他可能会因毒品而遭起诉,然而探员没有正式约被告在警署会见,正式地在警署向其当事人交还锁匙,正式纪录与其当事人的会面谈话,也没有解释为何是由调查其当事人涉毒品案件的探员负责交还锁匙。

辩方认为警方做法具有干预成分,就是趁其当事人取回单位钥匙时,“提醒”他或会面对刑事检控,“建议”他在律师陪同下投案,但没有重申其当事人具有面对刑事检控的缄默权。

法官判词指调查此案探员与被告首次会面时的过程有否做到恰如其分;被告有否在没有感到受胁迫下自愿到警署自首落口供等固然是争议核心,探员与其首次互动做法是否恰当也是争议的关键。

法官质疑为何警方不安排被告到警署前台取回钥匙,为何向被告交回钥匙的并非调查其被绑架案的警员,而是被告当时仍未被控的毒品调查案探员。

法官称藏有毒品的柏文单位,明显并非被告一人居住,寓所内有其他人士物品,探员麦克尔康具有逾10年查案经验,应该明白被告是拥有该单位钥匙的其中一人,麦克尔康在庭上也说,首次与被告在咖啡店见面时,没有把他视为疑犯,而是一名有嫌疑的人士,只是“温馨提示”他最好寻求法律意见。

法官表示明显地当时被告不清楚自己拥有保持缄默权,探员向他作出此“温馨提示”时,也没有向其明确表示有保持缄默权利,明显地被告当时不知道他可能会被起诉藏毒等罪名。

对此,法官认为被告并非于自愿及完全理解所拥有权利下,前往警署作供及投案,裁定被告在非自愿下所作证供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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