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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将下属发展成情人同受贿 自己在背后收钱

2020-11-26 04:42 AM| 发布者: 了心世界| 查看: 130| 评论: 0|来自: 潇湘晨报

辽宁一教育局副局长与女下属即该局学前科科长发展为情人,并曾多次共同受贿,为一些教育企业、个人在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提供便利,该副局长一次还因行贿对象只送了1000元红包而生气。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原副局长应磊和该局原学前科科长王莹莹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应磊、王莹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一审中,应磊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王莹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教育局副局长和女下属发展成情人共同受贿

  应磊,男,1977年出生,在职硕士研究生文化,阜新市细河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原副局长。早在2017年1月13日,其就因违反廉洁纪律于被阜新市细河区监察局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被阜新市细河区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9年12月16日,其被留置。


  王莹莹,女,1985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阜新市细河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原学前科科长,是应磊的分管领域的女下属,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2020年7月29日,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对两人涉嫌受贿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根据判决书,2014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应磊分别利用担任阜新市细河区教育文化体育局、阜新市细河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阜新市细河区中信家具商行、阜新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褚某、邵某、赵某,在销售书柜、图书、投标"流动舞台"、办理办园许可证、解决违规占用公用地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6300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应磊利用担任细河区教文体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或授意细河区教文体局学前教育科科长王莹莹利用职务便利,为卞某等人在筹建幼儿园、变更幼儿园举办者、办理办园许可证、办理幼儿园迁址、通过督导评估提供帮助,二人共同非法索取、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106000元。

  应磊、王莹莹用部分非法所得,以他人名义购买、装修细河区某小区一套住宅。

  判决书还披露,2017年8月,被告人应磊与被告人王莹莹确立情人关系,两人共同受贿均在这之后发生。

  曾因收1000块钱红包而生气

  一审判决书认定,2014年9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应磊在经手采购细河区社区书屋建设用书柜时,收受阜新市细河区中信家具商行经营人王某回扣款13000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应磊在细河区社区书屋图书采购中,违规为投标方阜新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应磊在其办公室收受阜新北方图书城有限公司经营人徐某1好处费10000元。

  2015年12月,被告人应磊在负责细河区教文体局"流动舞台"设备采购工程中,违规为投标方阜新市海洋科贸有限公司提供帮助,使该公司顺利中标,应磊收受以阜新市海洋科贸有限公司名义中标的褚某好处费10000元。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应磊受石某请托,安排被告人王莹莹违规为细河区艺晨幼儿园办理办园许可和变更举办者。应磊在其办公室收受细河区艺晨幼儿园园长邵某通过石某给予的好处费2000元。

  2019年7月,阜新市细河区局北幼儿园因违规占用公共用地被投诉,在被告人应磊的协调下,此事得到妥善处理。2019年11月22日,应磊在阜新市解放广场附近收受阜新市细河区幼儿园经营者赵某给予的好处费10000元。

  2018年2月,卞某筹建阜新市细河区翰林博雅幼儿园期间,其向被告人王莹莹表明新建幼儿园的想法并询问"打点"领导(应磊)需要的钱款数额。王莹莹把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应磊,应磊通过王莹莹向卞某索要20000元好处费。2018年3月初,卞某在细河区苑育才幼儿园将20000元交给王莹莹。

  2018年3月8日,徐某兑下阜新市细河区德育幼儿园后,通过他人介绍联系被告人应磊,请托应磊把举办者违规变更为其本人。而按照规定,这种小规模的幼儿园是不能办理法人变更的。

  应磊让徐某联系被告人王莹莹办理,并授意王莹莹收取徐某的变更材料及好处费。2018年3月9日,徐某在阜新市细河区教文体局楼下将细河区德育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副本及1000元好处费交给王莹莹,王莹莹将此事告知应磊。应磊随即打电话向徐某再次索要好处费,徐某又从冯某银行卡取出20000元交给王莹莹。之后王莹莹在应磊的安排下,违规将细河区德育幼儿园的举办者变更为徐某。

  王莹莹回忆此事的情景时称,她第一次拿着徐某的1000元和变更法人的资料去了应磊办公室,应磊看到徐某给拿1000元就很生气。

  徐某回忆,他第一次送出1000元红包后,没几分钟就接到了应磊的电话,应磊问他介绍办事的人没告知他变更法人需要多少钱吗,他说确实不知道这个事情。他电话联系了介绍人,介绍人告诉他办理法人变更需要给应磊拿20000元好处费。当天他便用爱人冯某的银行卡,从工商银行ATM机取出20000元现金交给了王莹莹后,再电话联系应磊,告诉他已经把20000元交给王莹莹了。过了一个多月,王莹莹通知他幼儿园法人已经变更。

  2018年8月,细河区教文体局对细河区城天下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检查后,告知经营者孙某未通过督导评估。同年8月的一天,孙某为使东城天下幼儿园顺利通过第二次督导评估,在容大家园小区送给王莹莹5000元好处费。王莹莹将孙某送给其5000元好处费一事告诉了被告人应磊,让应磊在督导评估检查中对东城天下幼儿园给予照顾。同年9月中旬,应磊、王莹莹参与细河区教文体局对东城天下幼儿园的督导检查,东城天下幼儿园顺利通过了督导检查。

  副局长被判一年零三个月,女下属被判缓刑

  在庭审中,应磊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应磊与王莹莹在犯罪金额、情节差异不大,二人在共同犯罪部分作用基本一致,王莹莹实施收受钱款的行为,赃款去向用于二人共同购买房屋,无法体现主从关系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应磊在收受钱款金额、次数均多于王莹莹,二被告人的犯罪金额、情节不同;卞某等人请托应磊或通过王莹莹请托应磊办理相关事项,应磊对上述人员的请托事项有审批决定权,并安排王莹莹具体办理、通过王莹莹收取上述人员钱款,故应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莹莹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应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王莹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在一审判决后,应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磊、原审被告人王莹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索取卞某、徐某钱款及收受庞某等人钱款为共同犯罪。二审法院驳回应磊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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